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赣农通告〔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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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7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千流江西段、鄱阳湖等重点水域实行分类禁捕,捕捞渔民按照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7〕85号)规定的35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坐标范围由所在地政府发布。
(二)长江干流江西段:上起瑞昌市码头镇江西岭,下至彭泽县马当镇牛矶山水域。
(三)鄱阳湖:鄱阳湖湖体水线及五河干流入湖口以内水域。赣江北支望湖亭以下,赣江中支朱港码头以下,赣江南支程家池以下;抚河湘子口以下;信江下泗潭以下;修河望湖亭以下;饶河龙口以下。
二、禁捕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江西段实行全面禁捕。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鄱阳湖实行全面禁捕。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捕,长江干流江西段和鄱阳湖暂定实行10年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禁止事项
(一)在规定的禁捕范围和时间内,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水城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鄱阳湖、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和其他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一)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强化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好禁捕秩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本通告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