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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37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决定修改。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必要时实行动态调控。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

  经信、公安、人社、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网信、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管。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宜昌市城区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宜昌市城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或者服务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公安、交通运输、税务、网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宜昌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监管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宜昌市城区开展网约车经营的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宜昌市城区网约车经营实行期限制,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办公场所等,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运营设备,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在宜昌市城区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三年。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每车每座80万元人民币。

  (七)车辆所有人应当与在宜昌市城区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合同或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提供入网证明)。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办证申请表;

  (二)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综合技术性能检测报告证明;

  (五)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人与在宜昌市城区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合同或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提供入网证明),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预审核受理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预审核受理通知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手续;

  (四)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申请人提交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承运人责任险及其他规定保险投保证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对车辆进行勘验,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申请人提交本项前述材料之日起10日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汽车租赁企业所属营运车辆需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办理车辆营运性质变更手续。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宜昌市户籍或取得宜昌市城区居住证;

  (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或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前款(一)至(三)项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营运管理、投诉处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

  (三)制定并公布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对达不到服务质量管理标准要求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按规定处理,解约的应当及时将解约人员、车辆信息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承诺。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确需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六)不得接受未经许可的车辆和人员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

  (七)向宜昌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网约车车辆外不得张贴或喷涂网约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九)不得以合乘、拼车、单座位售票等方式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外观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运营设备完好;

  (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

  (五)严格按照网约车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七)不得接入未在宜昌市城区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八)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九)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应当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报网约车平台公司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仍不遵守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约,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不得同时与两家(含)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约。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需变更签约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供与原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合同的证明文件,及与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重新签订的相关运营合同文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签约(变更)详细情况。

  第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由道路运输及经信、公安、人社、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网信、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物价部门应当对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应当对网络、通信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运营服务的,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