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土地整治工作已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转变观念、服务群众、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突显。但是,一些地方由于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职责不落实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按计划实施、工程质量差、随意变更工程设计,甚至出现少部分从业人员收受贿赂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土地整治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规范招标代理单位选取。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下列方式之一选取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一是直接委托设区市具有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二是从设区市政府采购中心每年采购的招标代理备选库中选取招标代理单位;三是选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摇选法确定的招标代理单位。
(二)规范项目工程招标工作。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确定后,其工程招标统一到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工作。设区市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统一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三)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的审核,工程评标可采取综合评标法或合理低价中标法,防止工程不平衡报价。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一)严格工程变更和预算调整的审批。土地整治项目不得跨单项工程变更,只能在单项工程内优化设计和变更。工程变更金额按照单项工程内的增加量和减少量的差额进行计算,变更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规定执行。
(二)明确工程变更资金使用范围。工程变更资金只能在单项工程内部调整,不允许跨单项工程调整工程施工费用,调整变更后的单项工程结余资金作为项目结余资金原渠道缴回。如工程变更费用突破原单项工程费用的,可申请使用项目不可预见费和工程招标结余资金。
(三)明确工程施工签证管理权限。小额的单项工程施工变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群众代表现场论证,采取施工签证方式予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万元以下的施工签证由市、县(市)整理中心负责审批;1(含)万元至5万元的施工签证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强化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一)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每个在建项目落实专职的项目业主代表常驻项目施工现场,严格监控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及时处理施工变更和中间验收等管理事项。
(二)建立项目定期巡查和抽查制度。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本市范围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管,每季度必须组织对本辖区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开展一次巡查,重点检查项目计划执行、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巡查发现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在建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对有关项目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三)严格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严格执行《广西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技术规程质量检测规程》,强化和规范整治项目中间验收工作。各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和拨付工程款。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范围内整治的耕地和实施后涉及的新增耕地,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评定分等确认。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
(一)强化参建单位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参建主要人员、工程质量评定、违约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约束。
(二)严格参建单位诚信考评。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进行诚信考评,考评结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参建单位诚信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市、县参建单位备案情况进行复核,抽查和复核结果将在区内主流媒体上公布并通报。凡被通报撤消信用登记资格的参建单位,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五、严格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审核报账制管理办法》,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减少支付环节,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核算工作。严禁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二)及时做好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并据此作为办理相关资产交付的依据。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专项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的支付范围安排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