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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74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删除第二部分工作流程第(四)条第3项中“闲置土地抵押超期三年及以上的,抵押权人可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土地储备机构不予收购的,由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收购或者拍卖所得优先用于抵偿抵押债务”。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宜昌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宜昌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 25号),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令)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2〕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理,动态监管。对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实行全程监管,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及时发现闲置土地。

  (二)以用为先,分类处置。根据闲置土地的产生原因和宗地特性,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三)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四)实事求是,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反映土地利用状况,对闲置土地实行网上公告、网上督办。

  二、工作流程

  (一)清理。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查清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及时发现闲置土地,建立闲置土地台账。

  (二)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向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告知通知书》,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书面说明土地闲置原因。如闲置原因在政府及其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商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三)公示。凡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在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告知相关部门。

  (四)处置。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闲置原因、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等情况,与土地相关权益人协商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1.因政府及其部门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可采取限期动工、延期开发、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商回购、置换土地、监督转让等方式处置。

  2.因企业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

  三、职责分工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闲置土地清理、调查、认定工作,并拟定、报批、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规划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所涉城乡规划调整情况及规划许可情况进行认定,依据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下达土地置换、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条件。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上拟建项目的总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进行认定。

  (五)住建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上拟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许可、开工竣工事项进行认定。

  (六)房屋征收、征地拆迁责任单位负责对闲置土地上房屋征收、征地拆迁和土地交付情况进行认定。

  (七)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进行收购,对不予收购的闲置土地出具工作函。

  (八)地税部门负责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文书征收土地闲置费。

  (九)司法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查封、保全事宜进行认定,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强制执行。

  (十)金融部门负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闲置土地信息,审查限制闲置用地单位的贷款。

  (十一)信访部门负责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受理闲置土地的相关群众信访事项。

  (十二)部队、文化部门负责核定闲置土地的军事管制、文物保护事项。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工作经费。

  (十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相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同机制。各相关部门之间通过定期会商或制发《征求意见函》、《调查认定书》、《申请执行函》等形式,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二)建立通报机制。从2014年10月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闲置土地清理情况分季度下达处置任务目标,对各县市区处置工作进行督办、考核和通报。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

  (三)建立约束机制。实行闲置土地处置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制度,对闲置土地面积大、处置不力的地方,相应核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立闲置土地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闲置土地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从土地转让、贷款等方面予以约束。闲置用地单位在将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选址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不得为其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不得认定其土地竞买资格;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立项申请(审批、核准、备案);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项;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发放贷款;地税部门在进行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时从严控制

  (四)建立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确保供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且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防止因政府及其部门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