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5〕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实施。
2015年8月28日
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和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每平方米65元执行;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每平方米45元执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调整标准后,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建设单位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代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委托代征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一)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医院工作用房(不含医院内集体宿舍);
(三)幼儿园、学历教育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不含学校内的教师集体宿舍);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
(六)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区等城市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以及政府投资的综合住房小区项目;
(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项目;
(八)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的项目。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减征5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害工业外迁项目、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的项目;
(三)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减征的项目。
第六条 符合规定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进入报建审批程序后,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征或者减征申请。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免征或者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代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免征或者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申请。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到免征或者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免征或者减征的决定。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受委托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执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
第九条 受委托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每季度末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书面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后于下季度初将市本级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书面告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无法确定建设时期缴费标准的历史遗留补办手续项目及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完工时间的建设项目,一律按办理手续时间所对应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今后新成立的开发区、新区、经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农民住房建设项目所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