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商发〔2020〕37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储备肉管理,保证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商务厅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肉管理,保证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参照《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和调控市场而储备的肉类产品。
第三条 从事省级储备肉管理、监督、承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储备肉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商业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五条 储备肉动用权属省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动用。
第六条 储备肉以收储冻猪肉为主,可适当收储冻羊、牛肉和禽肉,但收储比例不超过储备肉总量的20%。
第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省级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制定省级储备肉管理工作计划;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审定储备肉承储企业资质;督促落实储备计划,规范储备肉管理;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具体负责储备肉入库、在库、出库的管理,在规定的收储期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品种和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储备任务,及时报送储备信息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屠宰、肉类经营、加工企业,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收储任务和安全责任。
第十条 储存冷库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相关要求,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以上。
第十一条 储备肉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被取消存储计划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储备肉承储计划。(二)取得承储计划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址。如发生变更或改扩建,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计划。(三)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股权结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按照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承担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和储存冷库进行资质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单位的名单。被确定的储备肉承储企业应签订承诺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根据市场调控需要和储备肉补助资金预算规模,制定年度省级储备肉入储计划。
第十四条 储备肉补贴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补贴资金包括储备肉利息补贴、冷藏费、管理费、搬运费和损耗等费用。
第十五条 储备肉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肉类储备的计划、规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拨付。储备肉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储备肉补贴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制定产出、效益、质量及预期效果等绩效目标,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未经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八条 因承储企业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省商务厅及时调减或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相应损失或责任由承储企业承担;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收购或投放储备肉的,由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省政府要求执行。
第六章 在库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储备肉轮换采取在保证储备量的情况下由承储单位就地自行销售、加工方式进行,涉及费用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储备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低于3次,每轮储存不超过4个月。在轮库期内,储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30%用于轮库)。
第八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市场调控或应急需要动用储备肉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承储企业下达出库计划,由省商务厅组织承储企业出库。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向省政府报告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及时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二)全省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调控市场和应急动用储备生猪活体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动用储备冻肉参照入库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核定。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省商务厅。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肉为达到分割肉国家标准。冻猪肉储存品种为冻六分体,猪分割I号、II号、III、IV号肉、排骨和蹄膀等。储备肉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
第三十条 储备肉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动物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检疫合格证等证明。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肉台账,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储备肉数量检查应对悬挂省级储备冻猪肉标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查看进货台账、库位平面图、垛卡、原始码单、在库冻肉数量等,核查在库数量。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储备肉质量检查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冻库相关记录文件、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
第三十四条 建立储备肉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应在完成入储、出库计划,或发生其他进、销、存变化情况时,编制《省级储备肉进销存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五条 省商务厅每年应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肉计划情况不少于四次日常检查,确保储备计划落实。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督促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