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宜发改价管〔202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发改委2025年规范性文件、价费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年6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城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改委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精神(以下简称
国办函129号文、
省发改委88号文),扎实推进水电气行业收费“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一)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收费。
国办函129号文、
省发改委88号文以及其它政策文件,明确取消的水电气暖报装验收接入环节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及其它类似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
(二)已纳入水电气价格成本核算,通过政府定价回收成本的相关项目不得收费。如已经纳入定价成本、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收费(不含用户专有部分的材料费用,相关材料由用户自愿选择)。
(三)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以及无实质性服务成本的项目(如过户费)等,不得立项收费。
(四)已经由政府承担投入的项目不得向用户(建设单位)重复收费。
二、可单独准许的收费项目
(一)红线内用户或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其中用户直接委托安装的一户一表计量装置计入价格成本核算,不得向用户收费)。
(二)用户提出的标准化安装工程以外、由用户负责的专有部分维修更换(表具除外)等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项目。
(三)因用户自身原因或其他责任人造成损坏的表具、相关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项目。
(四)用户自身需要自愿选择的其它商品和服务等项目。
三、对准许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一)对水电气行业收费严格实行清单管理。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对水电气行业准许收费项目及代收费项目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监督电话等列入清单管理内容。
(二)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收费项目,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依法实施清单管理,定期对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对外公开发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严格执行。
(三)对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准许收费项目,由水电气企业对照相关政策规定,主动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研判、严格把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审定后,形成准许收费项目正面清单,集中公开对外发布。
(四)对没有形成市场竞争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收费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省发改委88号文有关规定,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及时组织发布行业服务测算价格或收费标准,引导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合理收取费用。行业主管部门相应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测算项目及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五)对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正式执行前,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统一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清单管理目录,并对外公布。
四、依法强化收费监管
(一)依法落实价格和收费公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对水电气价格和纳入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准许收费清单等所有收费项目及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等,依法严格实行价格(收费)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清单之外其它收费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将新增收费项目列入清单管理。
(二)保障广大用户合法权益。所有准许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必须以消费者或用户自愿选择为前提,切实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捆绑收费。
(三)着力强化部门监管职能。各职能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监管的职能作用,牵头加强行业综合监管,对政府定价以外的相关收费科学评估和调整,使其价格(收费)保持在合理水平。在实施行业监管过程中,可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能够说明已经市场化的市场占有率等相关数据依据,市场上可比较的同等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实际案例,消费者自愿选择的相关证明等。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12315平台监管作用,及时受理处理各种投诉举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 昌 市 财政 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