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全部数据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全部数据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

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

1995-07-31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删除第十四条,原第十五条及以后条文序号顺延。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1995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施行  根据2001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本市基本农田,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保障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及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将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受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种植规划的行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农田划定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及其保护区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其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与城市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必须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农业开发、改造和结构调整布局,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指标,并逐级落实到村、组(农业企业)。
  第十条  本市范围内的下列耕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
  (三)各类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已有良好的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正在改造、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分为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和有条件改造成稳产田、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依照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实施方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班实施,落实到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
  第十三条  凡经划定的基本农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保护责任人。

  第三章  基本农田保护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者签订的农业生产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者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十六条  在基本农田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立工业园区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的开发区;
  (二)占用耕地和可垦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废弃物;
  (三)闲置、荒芜耕地;
  (四)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和报批。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由用地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无地开垦或开垦数量不足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本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批准免除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和缴纳开恳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占用人缴纳的开恳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分别上交市、县(市)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和中低产田的改造。
  第二十条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壤肥料工作站,应当对基本农田的地力和施肥效益实行定位监测,每5年对基本农田进行一次地力等级评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报告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报告其环境质量状况。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申请作出环境污染评价、鉴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保护基本农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的,依照《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开垦荒地达到二级基本农田标准的,每亩奖励200元;
  (三)改造中低产田达到一级基本农田标准的,每亩奖励150元。
  前款(二)、(三)项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部门验收确定。奖励经费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征用一年内不用的由原耕种者继续耕种或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
  (二)超过一年未用的依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三)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承包经营者弃耕抛荒或因不当耕作造成地力严重下降的,由承包人责令其恢复耕种、恢复地力直至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非法占用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超标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越权批准占用的耕地按非法占用耕地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的50%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取土、堆放固定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除责令改正、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外,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恳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单位非法占用耕地开恳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赔,并可处以非法占用款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非法占用耕地开恳费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