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遵府办函〔2019〕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18年4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实施意见》(遵府办函〔2018〕63号)并通过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上报省政府。根据《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对报备规范性文件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的函》要求,市政府对《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遵府办函〔2018〕63号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15〕5号)精神,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各级关于推进“三农”工作的改革部署要求,以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改革基层动物防疫供给方式,全面提升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体制机制,规范购买行为,实现以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根本性变革,形成与兽医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相匹配、与地方养殖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为依据,依托现行管理体制机制,理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养殖者的关系,明确权利与义务、责任与风险,保障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依法进行。
(二)平稳过渡原则。注重与村级防疫员身份转变、养老矛盾化解、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健康市场环境等问题的衔接,既保证改革稳步推进,又要保证服务供给体系稳定、畜牧产业稳定和社会稳定。
(三)科学规范原则。对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买什么、谁来买、向谁买、怎么买、买得值”等系列问题不断进行规范和明确,推进体制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日趋科学完善,购买流程不断规范。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动物防疫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信用管理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主要工作
(一)购买主体及购买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农牧)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购买“开展定点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专业性工作的辅助性事务以及疫苗运输、搬运事务”等服务。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购买“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和地方因病设防病种疫苗的免疫注射以及使用疫苗、物资的保存、管理和回收,畜禽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的建立,防疫信息报送和疫情监控、报告,检测样品的采集,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辅助性事务部分),动物检疫(辅助性事务部分),免疫副反应的处置(技术服务部分),动物防疫新技术的推广宣传,根据要求参与疫情处置,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辅助性工作)以及临时安排的任务”等服务。
(二)承接主体
具备从事动物防疫辅助服务有关技术人员、设施及设备的社会组织或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公司等。
(三)购买流程
1.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拟草年度购买计划,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内容和质量目标及项目预算等。
2.公示。购买计划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3.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根据各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组织的服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地理位置及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特点,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购买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质量标准、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考评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组织实施。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义务,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养殖场(户)及社会的监督。在完成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及时申请验收。
6.履约管理与验收。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
7.资金支付。购买主体根据履约验收情况以及合同约定,按照现行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承接主体支付资金。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牧、财政、审计、法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购买主体为成员的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的相关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是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的主要购买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执行小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农牧、民政、市场监管分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动物防疫辅助服务购买、考核、验收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加强考核管理
1.建立科学考核机制。一是分级建立考核小组。县级以上农牧部门为购买主体的,由购买主体组织财务审计科(股)、兽医科(股)等相关人员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对部门购买的动物防疫辅助服务进行考核验收;各镇(乡)、街道办购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等单位组成动物防疫验收小组,负责每半年一次对承接主体服务完成情况实施考评。二是分级制定考核方案。县级以上农牧部门为购买主体的,要拟定考核验收方案考核验收,具体内容根据所购买的服务拟定;各镇(乡)、街道办购买的,考核验收内容应包括防疫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防疫管理,其中防疫数量考评指标包括免疫到位率、免疫密度、标识佩戴等;质量指标为群体免疫抗体监测达标情况;防疫管理包括免疫信息报表、档案、采样、物资管理、问题整改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三是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挂牌成立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质量评估中心,负责免疫质量评估。
2.注重考评结果应用。动物防疫辅助服务考核可实行百分制或单项指标考核两种方式进行,考评结果作为支付服务费和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选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县级以上农牧部门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经费由各地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据实预算,资金在上级下达或本级安排的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中列支。镇(乡)、街道办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经费由各镇(乡)、街道办根据本地养殖实际和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据实预算,资金在县级下达或本级安排的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中列支。
2.办理程序。购买主体根据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后,出具书面考核验收报告,内附考核验收资料,经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购买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认真履职,全面推进,确保政府购买动物防疫辅助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在理顺体制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培育方向、培育方式和培育形式的研究与探索,不断提升此项工作水平。对此项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导致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