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43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鄂政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面把握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以及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经费筹集和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通过制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各地要针对困难群众可能遭遇困难类型、原因、程度等因素,结合维持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并细化本行政区域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可以给予每人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发现需要救助的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程序进行临时救助。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核和审批工作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金额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五、完善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救助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救助对象,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帮扶。
六、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临时救助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地方,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要明确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各类救助申请事项,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制。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要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和参与临时救助。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于2015年12月底前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