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5.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附件2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协商解决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推动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督促目标任务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将婴幼儿作为社区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纳入签约服务,提升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为所属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或公民合办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房屋、场地、设备支持。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县(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落实产假政策,维护产妇休假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对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重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业务工作;县(区)已设立行政审批局并明确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职能的,由该局履行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职责。
总工会组织: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且参与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建设。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并协调区域内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管理情况。
附件3 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清单 (2019年—2025年) |
|||||||||
任务 县区 |
2019年已完成数 |
2020年 |
2021--2024年 |
2025 |
县区合计 |
||||
示范试点总数:5 |
任务总数:35所 |
任务总数:55所 |
任务总数:5所 |
||||||
任务 |
模式 |
普惠(占比51.5%) |
非普惠性 |
普惠性 (占比60%) |
非普惠性 |
普惠性100% |
普惠性 (占比61%) |
非普惠性 |
|
东湖区 |
1 |
幼儿园托班 |
2 |
2 |
3 |
2 |
1 |
7 |
4 |
西湖区 |
1 |
纯托育机构 |
2 |
2 |
3 |
2 |
1 |
7 |
4 |
青云谱区 |
1 |
1 |
2 |
1 |
3 |
2 |
|||
青山湖区 |
1 |
幼儿园托班 |
2 |
1 |
3 |
2 |
1 |
7 |
3 |
湾里区 |
1 |
1 |
1 |
1 |
2 |
2 |
|||
新建区 |
2 |
1 |
3 |
2 |
1 |
6 |
3 |
||
南昌县 |
2 |
1 |
4 |
2 |
6 |
3 |
|||
进贤县 |
1 |
1 |
2 |
2 |
3 |
3 |
|||
安义县 |
1 |
1 |
2 |
2 |
3 |
3 |
|||
经开区 |
1 |
邻里中心 |
1 |
2 |
3 |
2 |
5 |
4 |
|
高新区 |
1 |
2 |
3 |
2 |
1 |
5 |
4 |
||
经谷滩区 |
1 |
邻里中心 |
2 |
2 |
4 |
2 |
7 |
4 |
|
小 计 |
5 |
18 |
17 |
33 |
22 |
5 |
61 |
39 |
|
合计 |
100所 |
附件4
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为加快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扎实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在严格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量发展普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等文件中有关托育服务优惠政策内容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市支持政策。
一、土地、规划、报批建设政策
(一)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居住小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
(二)对规划建设中托位在100个以上、规模较大的托育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切实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三)结合南昌市“1+5+X”邻里中心建设,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或公有用房,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
(四)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 财政资金补贴政策
(一)规划建设期间,城市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6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城市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4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县(区)4:6的比例负担。政府投资建设或公民合资建设的托育机构,其县(区)建设补贴配套部分,由当地县(区)政府确定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二)托育机构投入运营后,如按照不高于当地政府普惠指导定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可依据实际普惠收托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最高额定托位数),按照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托位普惠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县(区)4:6的比例负担。政府公办、公民合作运营或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托育机构,其县(区)普惠托位补贴部分,由当地县(区)政府确定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三)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其中用电、用水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南昌供电公司、市市政公用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推进辖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二)将母婴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保健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豫章师范学院、南昌市卫生学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一)依托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成立市县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科学育儿服务指导。
(二)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以上政策实施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六、金融支持政策
(一)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创新服务,提供贷款利率优惠。
(二)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三)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七、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5
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为加快推进我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规划建设,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要求,特制定我市规划建设企业责任清单。
一、必选项
(一)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二)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科学测算年度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三)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四)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城市政府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六)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
(七)强化诚信建设。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九)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十)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二、自选项
(一)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家庭保育支持体系。
(二)丰富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等。
(三)为社区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
(四)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托育服务或家庭托育咨询。
(五)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上升通道。
(七)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促进普惠托育发展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