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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20〕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发展,结合南昌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旨在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普惠优先、科学规范”的总体思路,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将支持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前提,把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严格设置标准规范为重点,全面加强婴幼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

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发展工作,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在2019年完成5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的基础上,实现我市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健全政策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新建、改扩建至少35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普惠性机构在50%以上),其它服务模式均有示范案例,并争创2-3所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2021-2024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服务覆盖和普惠范围不断扩大,新建、改扩建至少55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普惠性机构在60%以上),各种服务模式较为完善,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到2025年,全市至少累计完成100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普惠性覆盖进一步扩大,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基本合理,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社会环境和服务体系不断优化,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坚持“家庭是儿童早期健康管理的主要场所”、强化“儿童养护人是儿童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市县(区)教育局要积极对幼儿园延伸的托班保教人员和家长开展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市县(区)妇联要积极开展家庭养育培训指导工作;各级工会要组织职工参加家庭养育知识培训。市县(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建设,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市、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并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指导服务职能,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婴幼儿健康管理内容。加强部门协作,推动支持家庭养育照护政策出台,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

(二)积极探索托育与学前教育一体化建设。

充分整合人力、财力、场地等公共资源,提高综合资源利用效力。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向下延伸托班,有效解决2-3岁婴幼儿入托难问题;各县区要加大投入,在办园经费、教师待遇、生活经费等方面,支持公办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建设试点,逐步形成15分钟生活圈全年龄段托幼服务体系;建立托育成本分担机制和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三)推进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居住小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要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支持鼓励利用社区场地,采用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弥补婴幼儿照护服务短板,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市“1+5+X”邻里中心15分钟生活服务圈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企业、早教企业、民营医疗保健机构和其它社会力量,在南昌兴办婴幼儿照护机构,并在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上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在税收减免、教育津贴、分担职工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鼓励企业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方便有需求的群众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规定,在辖区内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在辖区内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到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辖区内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需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登记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和人员资格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扫描件。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备案基本条件告知书。同时,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六)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促进照护服务市场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行业准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评价、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责任主体落实;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运营机构必须配备安保人员,人行出口要安装人脸抓拍机、停车场出入口要安装车辆抓拍机,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并预留联网接口,配合公安机关将视频资源接入“雪亮工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强化卫生保健管理,督促运营机构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和传染病防治制度,降低疾病发生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的餐饮服务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严防食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积极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依法完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设一支数量足、懂专业、会管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充分发挥所辖高校、职业学(技)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学会的作用,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培训内容、扩大招生培训规模、研发学习培训教材,加快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技能培训、岗前轮训、定期复训或考核评价等工作,拓展实践操作技能培养渠道;加强对幼儿园内托班保教人员和早教机构人员的培训,拓展婴幼儿照护专业知识内容,使其系统掌握婴幼儿照护知识和技能,避免托班幼儿园化或早教机构化。鼓励幼教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打通相近专业晋升通道。

(八)强化示范引领,探索多元建设模式。

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质量有保证、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示范典型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参照上海等地成功经验做法,结合我市2019年试点成果,推行以下可复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供各县(区)遴选推广。

家庭照护模式。成立市县两级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明确辖区医疗机构服务职能,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结合妇幼保健工作、“优孕、优生、优育”新三优中心、母子健康手册等,多渠道多形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和各类志愿者服务等组织要组织辖区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育儿宣传,或通过入户指导、举办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形式,宣传婴幼儿照护知识,增强家庭科学养育能力。该模式责任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托幼一体化模式。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机制,由发改委会同教育局、财政局制定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委托优质社会力量举办托班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办者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保教工作的服务指导,支持公办幼儿园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举办家长课堂或亲子活动宣传试点服务。建立托育成本分担和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该模式责任单位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

机关事业单位婴幼儿照护模式。鼓励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合适场地,自办或者引进第三方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引进第三方运营的应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该模式责任单位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

企业婴幼儿照护模式。鼓励有需求的企业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企业出资建设运营,实行福利或优惠服务;也可委托第三方运营,或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内容。

社区婴幼儿照护模式。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也可以将托育服务纳入“1+5+X”邻里中心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也可以建立由政府主导,委托第三方运营,或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的服务模式,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该模式责任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社会力量婴幼儿照护模式。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和商务楼宇周边,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该模式责任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成立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全市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上下联动。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及监管,积极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领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监管及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四)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手机APP等,推进自助服务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实体窗口、网上、掌上、自助相结合,切实规范信息管理,提高办事效力;推进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网上监管和远程服务能力的提升。

附件:1.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3.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清单

4.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5.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附件2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协商解决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推动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督促目标任务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将婴幼儿作为社区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纳入签约服务,提升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为所属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或公民合办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房屋、场地、设备支持。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县(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落实产假政策,维护产妇休假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对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重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业务工作;县(区)已设立行政审批局并明确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职能的,由该局履行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职责。

总工会组织: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且参与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建设。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并协调区域内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管理情况。




附件3                                         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清单

                                                           (2019年—2025年)

任务

县区

2019年已完成数

2020年

2021--2024年

2025

县区合计

示范试点总数:5

任务总数:35所

任务总数:55所

任务总数:5所

任务

模式

普惠(占比51.5%)

非普惠性

普惠性

(占比60%)

非普惠性

普惠性100%

普惠性

(占比61%)

非普惠性

东湖区

1

幼儿园托班

2

2

3

2

1

7

4

西湖区

1

纯托育机构

2

2

3

2

1

7

4

青云谱区

1

1

2

1

3

2

青山湖区

1

幼儿园托班

2

1

3

2

1

7

3

湾里区

1

1

1

1

2

2

新建区

2

1

3

2

1

6

3

南昌县

2

1

4

2

6

3

进贤县

1

1

2

2

3

3

安义县

1

1

2

2

3

3

经开区

1

邻里中心

1

2

3

2

5

4

高新区

1

2

3

2

1

5

4

经谷滩区

1

邻里中心

2

2

4

2

7

4

小 计

5

18

17

33

22

5

61

39

合计

100所


附件4

                                                          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为加快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扎实推进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在严格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量发展普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等文件中有关托育服务优惠政策内容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市支持政策。

一、土地、规划、报批建设政策

(一)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居住小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

(二)对规划建设中托位在100个以上、规模较大的托育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切实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三)结合南昌市“1+5+X”邻里中心建设,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或公有用房,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

(四)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   财政资金补贴政策

(一)规划建设期间,城市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6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城市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4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县(区)4:6的比例负担。政府投资建设或公民合资建设的托育机构,其县(区)建设补贴配套部分,由当地县(区)政府确定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二)托育机构投入运营后,如按照不高于当地政府普惠指导定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可依据实际普惠收托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最高额定托位数),按照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托位普惠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县(区)4:6的比例负担。政府公办、公民合作运营或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托育机构,其县(区)普惠托位补贴部分,由当地县(区)政府确定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三)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其中用电、用水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南昌供电公司、市市政公用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推进辖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二)将母婴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保健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豫章师范学院、南昌市卫生学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一)依托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成立市县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科学育儿服务指导。

(二)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以上政策实施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六、金融支持政策

(一)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创新服务,提供贷款利率优惠。

(二)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三)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七、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5

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为加快推进我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规划建设,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要求,特制定我市规划建设企业责任清单。

一、必选项

(一)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二)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科学测算年度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三)确保将政府提供的托育用地或用房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四)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招标情况下,通过投标竞争方式确定价格水平;非招标情况下,与城市政府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六)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

(七)强化诚信建设。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九)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十)建立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二、自选项

(一)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家庭保育支持体系。

(二)丰富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等。

(三)为社区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

(四)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托育服务或家庭托育咨询。

(五)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上升通道。

(七)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促进普惠托育发展的其他措施。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