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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2008-03-01宜府发〔200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失效日期2025-12-18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8-03-01 有效范围: 湖北 宜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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