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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9-01-08              九府厅发〔2018〕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4号 规定,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九江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九办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有效缓解九江市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加快推动我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建城〔2016〕193号)、《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规〔2017〕54号)等文件要求,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可发展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实施范围
(一)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2017年、2018年已纳入市政府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用于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新建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地上立体停车场。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须工商、税务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
三、建设方式
(一)多种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1.按照规划选址要求,单独建设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2.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医院、商场、学校等地下空间,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
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4.对既有公共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
5.鼓励项目建设超出配建比例建设停车设施,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6.利用闲置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或政府储备地块,建设临时平面、立体公共停车场。
(二)多种投资主体参加公共停车场建设。
1.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医院、商场、学校等地下空间投资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
2.鼓励社会资金采用PPP等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3.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
四、政策保障
(一)用地及规划。
1.及时修订专项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及时修订《九江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2012—2020)》(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2.科学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3.优先保障中心城区停车场用地。应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应优先保障。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
4.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支持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5.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6.充分运用停车场建设中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且超配部分作为非营利性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且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7.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适用年限。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二)简化审批。
8.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配齐消防设施器材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同时也可简化消防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九江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涉及特种设备的,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9.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要征求三分之二及以上居民意见),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规费减免。
10.新建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重大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各种押金、服务性收费,单建地下停车场按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比例修建人防工程。
(四)商业配建。
11.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配建总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不超过用地面积的10%。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12.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可以设置广告位。
(五)资金补助。
13.为支持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市政府拿出部分资金专项予以扶持。具体资金补助办法,由市停车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产权登记。
14.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单位,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积极做好停车场登记发证服务工作。
(七)停车收费。
15.充分发挥价格杆杠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统筹考虑财政收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16.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收费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运营保障。
17.政府依法对中心城区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对于停车供给大于停车需求的道路,结合道路实际的行车需求,原则上新建公共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18.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装表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停车场运营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2020年前,暂免收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基本电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九江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九江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设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执法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督查室、市鼎通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中心城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停车场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和配合,并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出台相关细则。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共停车设施具体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停车办要会同各职能部门及中心城区政府,建立社会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建设停车场的有关政策。实行集中联审制度,建立统一协调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公共停车场联审工作,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四)加强科技建设和设施监管。
新建停车场要按规定建设充电桩,并加入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和“e充电平台”,以提高其利用效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停车场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五)建立考核机制。
市停车办根据各中心城区、各职能部门在停车场(库)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将结合城市综合管理进行考核评比。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1-08 有效范围: 江西 九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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