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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5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统称“辅警”。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辅警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表彰奖励、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会同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研究提出辅警具体用人额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辅警的招聘、薪酬确定和社会保险参保等提供业务指导。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牺牲辅警的烈士申报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第二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辅警由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直属单位辅警的招聘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辅警的招聘工作,并向市公安局报备辅警招聘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条 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18周岁以上;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四)身心健康;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二条 招聘辅警时,应聘人员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先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明确辅警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建立辅警岗位层级管理制度,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考核等情况,调整辅警岗位层级,并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年度和晋升等分级分类培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调整岗位、晋升等级、调整薪酬、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使用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使用武器、警械。

  第二十一条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督察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辅警的回避,由其所属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辅警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将其退回服务提供机构: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制造、传播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六)多次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七)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购买服务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退回服务提供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自觉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确定辅警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应当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公安机关或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为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三十条 辅警牺牲后,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抚恤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使用辅警的不同方式,依法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或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督促服务提供机构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辅警享受的福利待遇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福利待遇项目不得发放。

  劳动合同和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十四条 辅警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依据告知本人。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