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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2021-01-15       湘人社规〔2021〕4号


税谱®提示:《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对本办法适时调整。《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8〕53 号)同时废止。市州、省本级不再设立储备金账户,各市州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省本级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和省级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

税谱®提示:《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 号)同时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人社发〔2018〕53号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53号)同时废止。市州、省直(行业)不再设立储备金账户,各市州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省直(行业)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和省级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省级调剂金账户。


https://www.hunan.gov.cn/hnszf/szf/hnzb/2017_101252/2017nd1q_104870/szfbmwj_98721/201810/t20181015_5119722.html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21-01-15 有效范围: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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