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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设立及终止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设立及终止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市监文〔2020〕20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宜市监文〔2023〕48号规定,继续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动延长,

各城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各菜市场经营单位:

  依据《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城区菜市场设立及终止经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9日

宜昌市城区菜市场设立及终止经营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区菜市场经营准入体系,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菜市场是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城区菜市场设立及终止经营程序,是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市场运作”长效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目标

  按照城区菜市场提质惠民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城区菜市场新建及改造计划完成后,形成以标准化菜市场为主、以生鲜超市为辅的格局,逐步实现菜市场网络布局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培育发展有序化的总体目标。

  三、菜市场设立及设置条件

  (一)选址布局符合要求。菜市场设置应符合城区菜市场相关规划和《宜昌市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规范》要求,以吸收农商从业者和食用农产品商贩入场经营,承担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交易功能,以销售各类食用农产品为主的经营场所。

  (二)市场主体依法设立登记。设立菜市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以市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设施设备齐全。菜市场内硬件设施、经营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等应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应当设立管理办公室、顾客休息区、公厕、广播站、快检室、宣传栏、公平秤等服务设施。

  (四)建立组织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菜市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承担日常管理工作,为场内从业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经营面积,平均每500㎡配备一名专职保洁人员。

  (五)经营区域划行归市。农民自产自销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经营面积10%,摊位设置应符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六)安防措施到位。菜市场应配备专职安保人员,设置监控系统,对主要通道、出入口、停车场、各经营区域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留不低于1个月。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

  (七)报备菜市场基本信息。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登记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八)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消费投诉、卫生管理、计量管理、安全管理、疫病防控、消防安全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签订经营管理合同。菜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场内秩序、经营范围、经营规范、安全生产、场地安排、收费标准、市场退出等方面内容作出约定。

  (十)规范经营秩序。菜市场禽肉制品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实行“冷链配送、冰鲜销售”的经营模式,禁止经营、屠宰活禽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四、菜市场终止经营

  菜市场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歇业或终止经营。

  (一)菜市场确需歇业或终止经营的,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书面方式报告。

  (二)政府及国有企业持有的菜市场退出经营的,由政府采取公开竞标方式择定菜市场经营单位。

  (三)菜市场转让、转租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便民市场、临时市场的管理

  城区设置新的便民菜市场、临时菜市场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摊贩相关要求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便民市场、临时菜市场的开办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管、市场监管部门。

  (三)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