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大住建规发〔2024〕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拆除工程现场施工作业行为,防止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市区两级监管责任
(一)明确市区两级管理职责。本通知所指的拆除工程是指国有土地上单独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拆除行为。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不含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和电力、通信、给水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市直管工程除外)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可由各地区拆除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要参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告知,制定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受理拆除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拆除工程建设单位)中止、恢复施工、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建立拆除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台帐,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畴,保证拆除工程全过程监管。各地区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
(二)实施拆除工程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拆除工程报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跨区项目、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重点项目及市内四区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备案由市住建局负责,其他拆除工程备案工作由工程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市区两级对本级备案的拆除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备案内容包括:
1.拆除工程备案申请表;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5.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
备案部门制定公布办事指南,指导建设单位办理。线上政务大厅开通后,可在线上办理。通过拆除工程备案的,由备案部门出具备案文书,备案文书应在拆除工程现场予以公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十日内重新备案。拆除工程施工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应当向所在地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备案信息同步推送拆除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爆破许可等程序,并由拆除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同步实施安全监督。拆除施工和建筑废弃物清运全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拆除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终止安全监督。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要切实履行拆除工程监督属地管理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督查管理台帐。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和属地日常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拆除工程备案、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类别和等级的施工单位等行为,要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处罚,移送时要明确处罚依据并提出处罚建议。各地区拆除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向责任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及跟踪整改。
二、明确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拆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拆除工程全过程安全。一是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类别和等级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按规定需要进行监理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于其他拆除工程,鼓励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加强工程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建设单位协调做好拆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保护工作。当被拆除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者电缆线路、涉及跨越既有公路、铁路、管线等桥梁拆除应明确参建各方、有关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是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对被拆除物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五是施工单位在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拆除作业前,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六是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采取旁站、巡视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要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拆除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施工单位应依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全面加强拆除工程现场管理,逐项落实相关要求,确保安全。
(一)全面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一是施工现场拆除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总承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应全部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二是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拆除作业施工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且签字确认;三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凡需登高从事拆除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身体状况应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
(二)全面加强人工拆除的安全管理。一是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二是人工拆除作业,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件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放置场所,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三是进入有限空间拆除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并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基础上,再进行拆除作业。
(三)全面加强机械拆除的使用管理。一是租赁的机械设备应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二是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应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三是机械拆除时应按先非承重结构,再承重结构分段进行,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应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四是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及附属结构,再拆除主体;五是施工单位应使用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加强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应依据拆除工程实际情况及周边区域情况制定扬尘专项施工方案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严格遵守和实施,要对扬尘防治措施进行公示,确保“同步施工、同步公示”,各地区拆除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处罚,并在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做好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一)组织拆除工程场区封闭工作。在进行房屋拆除施工前,拆除工地周围应设置连续、稳固的围挡(墙),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拆除施工期间围挡(墙)应按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张贴公益广告或标语。
(二)严格落实防尘降噪措施。人工拆除及机械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以抑制扬尘飞散。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应对爆破的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夜间拆除施工时,应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在允许时间进行,严禁进行锤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音作业。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做好扬尘、噪声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
(三)及时组织拆除建筑垃圾清运。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应当具备渣土运输许可手续。应采取密闭运输,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跨河和跨线桥梁拆除时,应对河道水体和下方交通线进行保护。城市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区做好巡查监督,对随意倾倒拆除工程建筑垃圾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施工单位要根据拆除工程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如发生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掩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及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组织救援,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大连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7日
(此文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