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襄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自然资函〔2023〕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5年1月17日》规定,继续有效。
生效时间: 2023-09-18 终止时间: 2025-09-18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布《襄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8日
襄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土地是指襄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市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遵循“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土地储备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及时核准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上传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隶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该中心负责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拟定、报批土地补偿标准、签订收储补偿协议、支付收储资金,负责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实施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和管护,保障土地供应。办理会计核算、拟定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项目收储等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办理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委托的本辖区内土地收储工作,并接受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的业务指导。
襄州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承担襄州区土地储备工作,但中心城区内的住宅、商业等经营性土地纳入市区统一供应。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七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含不易剥离的国有土地收回)、地面附作物征收方案,测算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配合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配合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进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土地储备计划、收储资金超过一亿元的项目收储方案、土地供应方案应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入库储备标准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用途登记。
第三章 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负责清理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完成后,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防止并及时处理侵害土地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土地供应时,临时使用者按书面合同约定返还土地。
第十五条 具备供应条件的储备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土地前,应当收回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已收储未供应的公共绿地、道路等边角土地,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给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单位使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动态调整、项目调剂使用”的原则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土地需要支付的收储补偿款或垫付的征收补偿款;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的费用;
(三)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及第三方服务等费用;
(四)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专项债本金和利息支出;
(五)土地储备过程中产生的税金;
(六)其他与土地储备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持有储备土地期间,通过临时利用、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等取得的零星收入,全部上缴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土地收储事宜,继续按发生时的政策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