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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3〕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三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对于由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项目和利用国债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五)政府确定需要的其他领域设施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二)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基本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市财政、规划、国土、住建、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规划等,由政府有关部门动态地提出拟建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安排前期工作启动经费,待项目完成可研批复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由项目提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及概算获批准并且用地落实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即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等)立项前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财政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论证后依据审批权限进行批复,重大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报市政府审查确定。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上报。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  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费用。    项目概算须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同时向规划、国土、环保、住建、水务、地震等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评估等,并按程序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手续。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可研审批(不含使用贷款或中央、省级资金的项目),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总投资小于50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报行业主管审查,预算评审结果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项目概算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

工程概算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概算的,按市政府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编制完毕。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毕,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投资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提请市政府审查批准。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项目的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投资主管部门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代建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须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按《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等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拨付具体办法按照《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要按照《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当由市审计部门审核。市审计部门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审计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后30日内,建设单位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市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咨询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质监、安监、施工、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拨付建设资金和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3年9月1日印发的《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三府〔2003〕10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