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2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25〕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
落实党政同责的主体责任。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要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责任网格,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落实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耕地保护工作,执行耕地保护法规政策,细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等行为;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委机关职能,积极推进违法用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同推进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对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坚持“既查事、又查人”,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依法给予政纪党纪处分,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基层保护耕地直接责任。各乡镇要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耕地保护自治机制,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承包经营主体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抛荒、闲置、改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经营主体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油料、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落实社会参与责任。各县市应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耕地保护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全民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氛围,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落实最严格的规划管控制度
科学编制州、县、乡三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统筹落实“三线”,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引导产业项目集聚发展,原则上新增产业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项目用地应当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平台布局。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乡村振兴项目无法进园区发展的,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三、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严格产业用地准入,采取“优供、限供、不供”的差别化供地措施,引导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严控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用地面积定额标准有浮动区间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原则以最小额基准线进行控制,确需突破用地定额的必须开展节地评价。全面实行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新供地工业项目“增容2.0”工程,推动工业用地“零增地”技改工程,园区综合容积率每年提升2%以上。切实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严格落实“增存挂钩”奖惩。
四、落实最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
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为基础,进一步健全项目前期选址论证机制,合理安排和引导各类建设项目选址,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除国家规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外,一律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禁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坚决防止破坏、损害耕地质量和种植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除地热、矿泉水外的非战略性矿产,申请新设矿业权的,原则上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
五、落实最严格的巡查制度
实施“网格化”动态巡查。完善州、县、乡、村、组五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网格体系,探索建立乡镇、村考核与遏制违法用地挂钩的机制。加强乡镇、村对违法用地行为的自我管控力度,严格执法巡查考核,压实乡镇执法巡查责任,强化执法巡查制度执行力和实效性。创新执法巡查手段,鼓励组织、聘用城乡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协查工作,弥补执法力量,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着力从源头上堵住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发生。
推行“田长制”管理。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建立“田长制”,以行政村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网格单元,构建州、县、乡、村四级“田长制”体系,实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六、落实最严格的违法案件查处制度
加大违法占用耕地立案查处力度,凡是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落实“八不准”“六个一律”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对于新增违法行为,一律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
七、落实最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充实恩施州补充耕地指标,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强化州、县两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管理,健全完善指标统筹机制,规范指标使用办法。
八、落实最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完善耕地保护指标考核体系,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保有量与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及违法占用耕地等情况。将耕地保护指标纳入州委、州政府对县市党委、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给予激励;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严格追究责任。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