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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咸宁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届满日期2028年12月28日】

咸宁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9日         咸政规〔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3〕9号 规定,继续有效。届满日期2028年12月28日
第一条为了方便我市居民及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障事务,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应用和管理,安全、有效地使用社会保障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保障社会化及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涵盖身份凭证、自助查询、信息记录、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金融支付六大领域。通过信息记录、金融支付两大功能,可以实现生活服务、生活缴费等各类跨部门、跨领域的应用扩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管理和综合应用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及配套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发行管理以及综合应用推进工作。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卫计、民政、物价、税务、教育、文化等部门协同做好社会保障卡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应用扩展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社区应当积极做好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推进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由卡管理机构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性、通用性。

社会保障卡使用期限为10年。

第五条 本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以及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满前6个月,持卡人可以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换领。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换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遗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卡管理机构接到挂失申请后立即冻结该卡的使用。

持卡人在申请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且尚未申请社会保障卡补办业务的,可以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以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并在办理挂失手续后,持卡人可以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了换领、补领新卡业务的,自卡管理机构受理业务之时起,原社会保障卡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换领和补办社会保障卡的,卡管理机构应于受理申请当日完成换领或者补发工作(社会保障卡即时制卡)。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加载(写入)有误或持卡人需依法变更、修改相关个人信息的,持卡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更改信息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更改信息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卡新申办、补换卡、卡信息变更等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业务办理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卡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业务流程》和《湖北省社会保障卡急制业务流程》要求统一制定并执行。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产生争议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区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12-29 有效范围: 湖北 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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