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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创新产品“畜牧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创新产品“畜牧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金融创新产品“畜牧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金融创新产品“畜牧贷”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6〕12号)、《省财政厅关于拨付中央财政现代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6〕89号)精神和省畜牧兽医局有关要求,为创新财政支农投入与管理机制,推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统筹配合使用,探索金融支农新模式,有效破解畜牧业发展资金瓶颈,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畜牧业经营主体为核心,以中央财政1000万元金融创新资金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与相关银行合作,完善利益联结及风险分担机制,开展金融创新产品“畜牧贷”工作,切实解决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着力构建可循环、可放大、可持续的畜牧业金融创新支撑体系,以降低贷款成本、控制贷款风险,引导和聚集更多的信贷资金、社会资本投向现代畜牧业,助推咸宁实现绿色崛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银企互惠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及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组织推荐优质畜牧业经营主体客户,银行满足畜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加强银企合作,开拓金融创新领域,带动畜牧业快速发展,实现双赢目标。

(二)坚持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制度和流程设计,着力构建畜牧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畜牧业金融创新风险可控。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开展畜牧业金融创新试点为契机,坚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相结合,探索建立和完善全市畜牧业融资和信用体系,重点支持畜牧业规模养殖专业大户及企业。通过两年试点,推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全方位、多环节实现普惠金融。

(四)坚持依法运行、改革创新的原则。在确保金融产品、运行机制和相关服务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开展“畜牧贷”金融产品创新业务,激发畜牧业发展活力。

三、创新模式

(一)推行畜牧业金融创新产品“畜牧贷”。“畜牧贷”是由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经办银行针对畜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畜牧业生产加工企业等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无担保无抵押经营性商业贷款。

(二)开立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在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设咸宁市畜牧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负责“畜牧贷”风险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开展等工作。在合作银行开立“畜牧贷”风险补偿基金账户,账户名称为咸宁市畜牧业金融服务中心,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以1000万风险补偿基金为担保承担“畜牧贷”70%风险补偿有限责任,风险补偿基金外服务中心及其他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账户内资金本金限用于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利息可用于‘畜牧贷’工作经费或者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

(三)明确“畜牧贷”金融创新目标任务。根据专户账号实有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按照不高于风险补偿基金余额1:10的比例发放‘畜牧贷’,余额规模不超过1亿元。同时,合作信贷银行在保余额不超过所存入本行风险补偿基金的8倍。

四、操作流程

(一)服务中心推荐:服务中心负责对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动物防疫(生物防控)、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客户由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推荐,并提供《推荐函》,优先推荐畜禽养殖保险参保客户。

(二)贷款调查审批:客户在合作银行当地各网点办理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收到《推荐表》后,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并安排经办行信贷人员单独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合作银行按照《实施方案》和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对贷款进行审查。

(三)签订借款合同并放款:合作银行审查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借款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出具《放款通知书》并放款。

(四)借款申请人落实还款: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规定的还款方式,按期足额还款。贷款期间,借款人需按期向服务中心提供畜禽养殖生产情况,合作银行与服务中心双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应建立各方信息即时通报制度,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五、风险缓释

(一)逾期催收通知:“畜牧贷”项目发生逾期时,合作银行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双方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清收。

(二)提出代偿申请: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含)以上仍清收不回的,视为满足代偿条件,合作银行在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中心,并向服务中心提出代偿申请。

(三)启动代偿扣划:服务中心收到合作银行书面代偿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提出的代偿申请进行核实,经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联席会议确认无误后,以联席会议纪要予以书面回复,并按约定比例承担代偿责任。若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合作银行将视同服务中心同意合作银行直接扣划代偿资金。

(四)催收追偿程序: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由合作银行负责出具代偿相关凭证,合作银行牵头(服务中心配合)向借款人进行逾期催收、追偿。追回所得款项在扣除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双方共同认定的追偿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7︰3返还市服务中心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

(五)分区实施止损叫停机制:当“畜牧贷”不良贷款余额占合作银行“畜牧贷”总余额的比重达到3%时的县(市、区)”,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双方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暂停开展“畜牧贷”新业务,但个人征信良好的老客户可按照程序继续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同时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贷款,进一步完善防控措施。当不良贷款部分或全部化解,且相关指标恢复正常值之后,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双方可协商取消预警,正常开展业务。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市畜牧业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畜牧贷”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开展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整合政策资源,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积极开展“畜牧贷”创新试点工作。

(二)建立工作运行机制。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双方共同建立“畜牧贷”工作运行情况监管汇报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联席会议由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双方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或重大事项,经一方提议即可召开。联席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通报“畜牧贷”发展情况,对授信项目进行评价、分析风险、总结经验;分析当前畜牧产业经济形势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和解决措施;研究企业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授信限额与投向;研究落实授信偿还和不良贷款处置措施,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同时,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完善制度措施,扩大贷款业务,防控资金风险。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5-15 有效范围: 湖北 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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