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荆人社发〔2023〕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人社发〔2024〕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经开区公共服务局:
为切实做好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现就人社系统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有关乡村公益性岗位反馈问题整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当前今后一段时期稳定和扩大脱贫人口就业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强化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严格按照“四个不摘”总体要求,持续巩固拓展乡村公益性岗位整改成效,切实发挥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保障作用,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保持岗位规模稳定。按照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各地要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脱贫人口就业安置规模总体稳定,优先并托底安置脱贫人口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对象,已被“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认为“丧失劳动力”或“无劳动力”的脱贫人口,不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三、加强岗位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依据本地脱贫人口状况、现有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要经集体研究,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产生,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根据“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要依法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管理考核等内容,避免合同或协议简单化、同质化。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可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考核在岗人员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强化乡村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对乡村公益性岗位认定、人员招用(退出)及补贴发放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经办。
四、及时落实补贴待遇。人社部门主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岗位补贴。各地可结合本地收入水平和岗位职责内容,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的补贴标准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在岗履职并完成工作任务的,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流程,不得简单以季度、年度为频次集中受理审核,切实减时限、减环节、减材料,要加密审核频次,加快审核进度,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