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人社函〔20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人社发〔2024〕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企业、培训机构:
现将《荆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8日
荆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8〕66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在荆就业创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8〕13号)和《荆州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荆人社办〔2018〕2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第三条 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在荆州中心城区的中央、省属企业以及市属国有参股企业的新型学徒培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养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是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学徒培养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每年培训课时不低于1000个课时,其中,技能训练课时占比不低于60%。学徒培训期满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第五条 企业承担学徒培养的主体职责,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培训任务。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专业学习和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管理。
第三章 开展培训基本条件
第六条 企业可由本企业独立办班开展培训或联合其他企业办班开展培训,其基本条件应包括:企业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技能人才待遇与技能挂钩等激励机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有招工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
第七条 培训机构开展学徒培训,其基本条件应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了中、高级技能人才培训条件和能力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具备相应职业(工种)培训教学条件,具有健全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制度,具有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能够组织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八条 各地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从2020年起所有需要支付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资金可优先从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中级工证书的每人每年4000-5000元、取得高级工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6000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荆州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按教学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按教学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部分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享受新型学徒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第九条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第五章 培训申报程序
第十条 学徒培训实行备案申报。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向所属辖区人社部门提交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企业备案申报材料、培训机构备案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审核通过后,即可启动学徒培训开班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学徒培训开班申报确认。经人社部门备案管理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办学徒培训班,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合作,联合制定学徒培训实施方案,向所属辖区人社部门申报开班备案材料(学徒培养计划、培养协议、企校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和身份证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导师名册及聘任协议等),经人社部门备案审核通过后,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开班申报材料(开班申请确认表、学徒花名册、学徒教学计划、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开班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告知企业按计划开展学徒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拨付。经人社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企业学徒培训班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企业向本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学徒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7)、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培训学徒逐一核实,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如发现虚假培训,应将资料退回,不再审核,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初审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学徒培训监督管理。学徒培训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所在地人社部门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培训效果等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管。对报备的学徒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由人社局职建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完成。检查采取随机方式进行,对随机检查中未到训的学员不予发放培训补贴。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的学徒名单 、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和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天的公示。
第十四条 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学徒培训工作台账,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台账》(附件5),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通过智能设备(包括指纹或人脸识别或验证身份证信息等)进行管理,对理论培训全程、技能训练课程主要实训场所,应录制授课视频,加强培训过程的视频系统监控,确保培训实施效果。
学徒培训班结束前应当组织鉴定考核验收,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内的培训鉴定中心共同完成学徒培训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将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纳入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和内部检查重点范围,由市人社局组建专班,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联合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各地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其培训补贴享受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有失职、失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2019年12月底前已开班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开班申请、监督管理按《荆州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补贴申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经在市直备案了的可以在市直申领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荆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企业申报表
2.荆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培训机构申报表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审查资料清单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名册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台账
6.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情况汇总表
8.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
9.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教学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