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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状况,适当兼顾不同收入群体参保缴费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凡符合《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

  今后,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