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 ( 苏发改规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本局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的重大价格决策、运行和调整机制,提升价格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物价局
2014年8月7日
江苏省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的重大价格决策机制,规范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依据《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包括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的政策风险预估和施行后的政策效应评估。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价格政策前,对其有可能引发的非正常市场波动、政策隐患、社会反响和舆论震荡等相关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并由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重大价格政策效应评估是指对重大价格政策的实施情况、执行效果、社会反应、施行成本与实际效益、执行状况、与预期目标的符合程度等进行跟踪调查与评估,对政策有效性作出评估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大价格政策在江苏省内依法组织实施的、以省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发布的、或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重大价格政策的风险与效应评估。
以下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价格政策,应纳入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范围:
(一)重大价格改革事项;
(二)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的启动与解除;
(三)《江苏省定价目录》内重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与调整;
(四)一段时期内群众集中投诉或社会反响强烈、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反映的价格政策;
(五)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重大价格政策。
第四条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效能的原则。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应当与价格政策实施的法定程序相衔接,优先安排关系重大民生的评估项目,综合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和保障评估质量。
第五条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的结论与建议,应作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决策、修改完善价格政策和配套制度、改进价格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估组织与要求
第六条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由省价格研究所负责组织,组建风险与效应评估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七条 风险与效应评估委员会原则上由5-15名委员组成,由研究所、法规处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价格协会常务理事、省价格决策专家委员等相关领域专家,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群众代表参与。
风险与效应评估委员会为临时性组织,评估事项完成后自动终止。
风险与效应评估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授权组织评估活动;
(二)对评估事项进行调查、论证分析和研究;
(三)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风险与效应评估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查、收集和参与制作与评估活动相关的有价值信息;
(二)按时出席评估会,客观公正地发表评估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三)审阅评估会笔录、评估报告并签名确认;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八条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按下列要求组织开展:
(一)拟定评估事项。年初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当年政策需要、结合各方面政策反映,提出评估事项建议。
(二)制定评估计划。省价格研究所对评估事项建议汇总整理和必要筛选后,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制定公布年度评估计划。年内确需调整的,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三)确定评估方案。对重大价格政策评估的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作具体规范,指导评估计划落实。
(四)保障评估活动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在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省价格研究所及相关处室(单位)协同配合。
第九条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调查,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评估会和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必要时也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调查和跟进宣传。
采取网上问卷调查的,主要通过省价格主管部门或省价格协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进行,调查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调查对象的选取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应当包括直接具有利益关系的群体。
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政策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工作程序是否完备、合法等。
(二)合理性评估。政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要求和以人为本理念;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政策事项出台或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调整力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涉及对象的可承受能力是否相适应;是否制定了完备的实施方案,实施程序是否便民、易行;出台前是否组织做好前期宣传解释工作,相关群体的接受程度。
(四)可控性评估。政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各利益群体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程度;实施过程中社会各方反应,会否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负面舆论过激过热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应急处置预案。
(五)实效性评估。跟踪调查决策的有效性,决策事项实施情况,施行成本与政策效益;实施结果与社会实际适应性、与预期目标符合程度, 社会反响。
第十一条 具体价格政策的风险与效应评估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开展评估调查,调研和征集群众意见;
(二)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面分析研究和预测;
(三)形成初步评估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拟定评估报告,报局领导审定;
(五)运用评估结论,在重大价格政策集体审议会上提出参考意见;
(六)建立评估档案。
第十二条 省价格研究所应当在重大价格政策调查或评估工作结束后10日内完成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档案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名称、评估责任主体名称、评估的法律法规依据、评估方法、评估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估方案、评估报告、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章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预估
第十三条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预估应与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相衔接。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听取社会意见”阶段进行,并在“集体审议”程序前完成。
依法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定调价项目,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前完成。
涉及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的决策事项,应当精简流程、提高效率,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关措施前完成。
第十四条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预估应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估结论。
(一)重大价格政策风险预估分为四个等级:
1、合理风险:预估政策出台后社会反应较为平和,不会引发市场非正常波动和群体性事件、舆论震荡;
2、一般风险:预估政策出台社会反响不大,通过主动积极引导,引发市场非正常波动和群体性事件、舆论震荡的可能性不大;
3、较大风险:预估政策出台有可能会引发较大的社会反响,引发市场非正常波动和发生群体性事件、舆论震荡的可能性较大;
4、重大风险:预估政策出台必然会引发较为强烈的社会反响,引发市场剧烈波动和造成重大或特大群体性事件、舆论震荡。
(二)预估结论对应风险等级,提出可以决策、部分决策、暂缓决策、不予决策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重大价格政策风险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目标与基本情况;
(二)风险分析与预估;
(三)预估结论与处置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重大价格政策效应评估
第十六条 重大价格政策效应评估应与价格政策的实施环节相衔接,在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阶段进行。
重大价格政策效应评估通常在政策实施一周年后进行, 明确规定了试行期限或者执行期限的,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完成政策效应评估。价格干预措施、价格应急措施应于措施实施届满90日开展。对于一段时期内社会各方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价格收费政策,可以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重大价格政策效应评估应对政策质量及政策执行状况确定评估等级,提出评估结论:
(一)对政策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三个质量等级的评估意见:
1、政策合理:政策制定具有前瞻性,协调市场利益的同时,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相适应;
2、政策低效:政策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利益诉求有不相适应的方面,存在一定政策隐患;
3、政策失灵:政策出台有负面效果,与各方利益群体诉求的兼顾性差,存在政策失灵的可能性。
(二)对政策执行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三个等级的评估意见:
1、执行状况理想:价格政策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可操作性强,社会反响良好,达到政策预期目标。
2、执行状况一般: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一般,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升,社会各方提出一些改善性建议,总体接近政策预期目标;
3、执行状况较差:价格政策执行效率低下,操作性不强,社会各方反响强烈,与政策预期目标有较大偏差。
(三)对应政策效应评估等级,提出以下评估结论:
1、延续: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2、适当调整:按照政策制定程序,办理相关修改事项;
3、废止:价格政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没有规定有效期的,宣布废止。
第十八条 重大价格政策效应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实施背景与执行情况;
(二)实施效果与问题分析;
(三)评估结论与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重大价格政策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政策执行状况和社会反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做好风险与效应评估工作。
对于拒绝配合价格调查,或存在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调查资料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纳入价格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参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处罚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成员在参与重大价格政策风险与效应评估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三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