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温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温发改价〔2023〕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24〕154号》规定,保留。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温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为做好市区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经市政府同意,启动实施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温州市区(不含洞头区)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金额。
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市区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配气价格执行温发改价〔2020〕182号文件标准,即0.7元/立方米;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上一周期天然气实际结算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
综合采购价格+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基期价格,首个周期基期价格为2023年9月的综合采购价格。
三、价格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
四、价格联动启动条件
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的基期价格变动幅度5%以上(含)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
五、配套措施
1.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规则执行。
2.各燃气企业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之前,将本周期实际结算价格及相应用气量和下一周期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企业未及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实行价格联动。
3.修正金额由燃气企业提出,并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4.各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平稳实施。
六、其他
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关于完善温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21 来源:市发改委
为平稳有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做好市区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出台了《关于完善温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省发展改革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修订完善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定价机制,由原来的“省级门站价格+输配气价格”调整为“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金额”。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需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内容。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和综合采购价格联动,当综合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最高限价进行同向变化。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市区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
(二)启动条件。当综合采购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以上(含)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作同向调整。
(三)约束机制。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
(四)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上一周期天然气实际结算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
(五)保障措施。燃气企业应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三、执行时间
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77-88968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