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发〔2017〕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16〕6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政策保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全面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进一步强化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政策体系,全面促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取得实质性成效,为“坚持工业强市、加快赶超发展,努力建成全省重要区域性增长极”提供人口基础性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精准施策。强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强化激励。建立市(县、区)财政与中央、省级财政配套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四)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政策要求,执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激励,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同等享受学前教育权利;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同等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实施国家规定的免除学杂费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认真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制度的衔接工作;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审核身份证信息外,不得设置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就业证明等条件限制其参保;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范围,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统一;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范围;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建立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城镇及农村居民医保政策市级统筹管理制度,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三)大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政策,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提供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市级财政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要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一定权重,支持各地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四)稳妥有序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市场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采取比照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公租房轮候配租,配租后依规享受租金减免的方式,解决其居住问题;鼓励农业转移人口缴存公积金,全面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条件;将上级对我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给予倾斜支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全部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扎实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切实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营,提高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效率;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广泛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参与建设;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总结推广“四化同步”示范镇试点经验,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中小城镇城镇化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城镇化发展提供水、气等城市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集中,促进农业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建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迁出地权益。落实好中央、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的要求;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相关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制度,及时妥善化解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全面完成展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界定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落实农民对集体土地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引导已在外居住的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和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七)建立完善有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管理的信息体系。建立健全实行居住地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调查统计工作,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提供基础信息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统计局]
(八)市级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展快、质量高、工作成效好的城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要根据落户人数公共服务成本、工作绩效、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测算分配,奖励资金由城区统筹用于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支出;市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在根据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常住人口等因素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在2020年前将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落地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推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各项政策措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