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2〕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23号)精神,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发挥好全科医生作用,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全科医生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守门人”作用。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增加基层医生队伍中全科医生的比重;统筹当前与长远,既致力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注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12至2015年过渡期间,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在全省建立40家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招收1000名左右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养,培训合格后,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遴选3000名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参加为期1-2年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为乡镇卫生院培养2400名左右从事全科医学的5年制本科或3年制专科医学毕业生。通过以上措施,2012年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15年,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1-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一)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

  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具体接轨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二)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基层实践基地,每个临床培养基地对应3所基层实践基地。政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卫生部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临床培养基地、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凡达到国家规定的培养基地标准的医疗机构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审核和认定,并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强化临床医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六)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要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七)加强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对取得全科医师资格的医生,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要进行经常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教育的考核,将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基本要求之一。在一定年限内达不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按医师考核不合格处理。鼓励医学院校、有关学会、全科医学规范化培养基地或有关医疗机构举办面向全科医生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对本地区全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

  (八)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省卫生厅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省卫生厅要以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招生规模,省教育厅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需求数量做好衔接。

  四、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

  (一)大力推进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后由省卫生厅组织统一的考试,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二)强化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免费医学生分5年制本科和3年制专科两种,以5年制本科为主,3年制专科主要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以下的医疗卫生岗位。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农村基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医学生在培养期间,要适当增加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训练时间。5年制医学生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并通过后,注册为全科医师。3年制医学生可在国家认定的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具体培训要求,由省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省卫生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吸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一)严格全科医生准入制度。建立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使规范化培养成为全科医生成长的必经阶段,2015年起,在我省注册全科医生,必须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且取得合格证书。将取得全科医生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提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兑现全科医生岗位绩效工资的必备条件。

  (二)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全科医生团队由全科医生(责任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三)政府提供服务平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的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四)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五)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另行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等情况纳入定点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六)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六、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一)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签约服务的内容结合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程度和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基层在岗卫生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和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医疗机构发放。在岗培训时间计算工作年限。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基层定向和社会化培训对象,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支付报酬,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四)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贫困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贫困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贫困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的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倾斜。

  (五)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地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六)建立全科医生表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定期表彰优秀全科医生。对受表彰的优秀全科医生,晋升职称时优先予以考虑,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全科医生的良好氛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卫生、编制、发改、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卫生部门负责培养培训工作的指导实施、培训机构认定、培训大纲制定、业务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培训管理制度等;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乡镇卫生院预留的人员编制要优先用于通过定向培养引进的全科医生;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支持培养基地建设的具体办法;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学科专业建设,指导有关学校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教育培养方案;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人事及收入分配政策。

  (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落实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制定和完善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三)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提高社会的契约意识,增强居民对全科医生的职业认同感,营造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良好氛围。

  2012年7月20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