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2021-09-26 杭规划资源发〔2021〕41号
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智慧感知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8号)的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规划、建设、安全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通过共建共享地质数据资源,建立城市地质数据库,挖掘数字潜力,服务智慧城市建设,辅助政府决策,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一、汇交范围
本规定要求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是指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为满足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数据,包括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工民建、市政、交通(公路、铁路、桥涵)、水利等工程。
二、汇交原则
本市地质勘察数据汇交遵循“无条件汇交”原则,在本市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地质勘察数据(不含涉密部分)均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汇交,存量土地的改扩建产生的勘察数据也应汇交。
区、县(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察数据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地质勘察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基础作用,协助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的汇交,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立地质勘察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实时共享。
三、汇交主体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地质勘察数据汇交人,履行地质勘察数据汇交义务,汇交的有关要求由区、县(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书(含改扩建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决定书)中明确。汇交人应切实履行地质勘察数据汇交责任,在成果报告形成后及时汇交。汇交人可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承担单位代行汇交地质勘察数据。
在杭州市域范围内实施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及本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四、汇交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实行网上汇交。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的材料详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细目》(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最终成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所对应的存档电子文件(pdf)、源电子文件(*.doc,*.wps,*.xls,*.dwg等)及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库(*.mdb)。
县、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汇交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合格的出具汇交凭证;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汇交人需补充、更正的内容,汇交人应在30日内重新汇交。
五、地质勘察数据利用
区、县(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地质勘察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地质数据信息平台公开资料目录,供社会查询。
汇交的地质勘察数据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涉及著作权的地质勘察数据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细目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细目
一、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以及数据库。
1、附图包括建筑物及勘探点经脱密处理的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
2、附表包括土工试验、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和勘探点坐标、高程等;
3、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库;
4、附件包括该工程的地质勘察项目相关专题内容。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1、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
2、重要能源、工业基地、港口和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3、单独编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1-12-02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规划、建设、安全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通过共建共享地质数据资源,建立城市地质数据库,挖掘数字潜力,服务智慧城市建设,辅助政府决策,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二、政策依据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2、《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
3、《杭州市地下智慧感知系统建设方案》(杭政办函〔2021〕28号)
三、主要内容
1. 汇交范围。本规定要求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是指为满足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数据。
2. 汇交原则。在本市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地质勘察数据均应无条件汇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勘察数据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市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及各区县市分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的汇交。
3. 汇交责任。地质勘察数据汇交人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汇交的有关要求由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地质勘察数据的接收,并出具汇交凭证。
4. 汇交要求。地质勘察数据实行网上汇交,内容为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最终成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等所对应的存档电子文件(pdf)、源电子文件(*.doc,*.wps,*.xls,*.dwg等)及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库(*.mdb)。
5. 数据利用。汇交的地质勘察数据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四、适用范围
地质勘察数据汇交范围为杭州市市域范围内(包括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
五、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张文博
政策咨询电话:85254446/15861808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