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温政办〔2018〕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温州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市安监局 温州保监分局 市金融办 市经信委
市住建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结合我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现就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的原则,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和监督实施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企业和社会为根本目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相应保险产品,按市场规则保本微利经营。
(二)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保险业对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资金投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三)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安委办(安监局)牵头会同温州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以及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办、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召集人为市安委办负责人。
(二)职责分工
1.联席会议负责统筹调度、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审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责险工作,共同拟定工作方案,明确推行措施。
2.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责的工作经费保障。
3.温州保监分局负责对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和指导。
4.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建立沟通机制。
5.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6.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办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成立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责任保险推行工作方案,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7.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保险机构开展自律管理,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相关保险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三、推行范围及时间要求
在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批发(储存)经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建筑施工,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覆盖。
鼓励、引导其它行业领域特别是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涉氨制冷的,或船舶修造及拆解、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试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结构特点和行业安全风险状况扩大推行范围。
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从其规定,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不同的责任保险,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承保主体和方式
为着力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比选方案,明确评分规则和标准,比选确定向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推荐的承保机构名单,并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具体比选方案另行制定。
五、责任保险产品基本要求
(一)保险责任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二)责任保险费率标准及浮动
我市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按照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分类分级”标准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础费率。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经济调节作用,激励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费率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浮动。
(三)责任保险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四)责任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对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1人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1人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万元;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五)安全风险防控服务
保险机构每年应安排专门的安全风险管控服务资金,支持、帮助被保险人预防事故发生,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应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行业交流;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六)其他要求
1.保险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及时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服务承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经济赔偿,均不影响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机构不得扣减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通过工伤保险取得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
六、对保险机构的监督
(一)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经营业务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二)市保险行业协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并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接受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诉举报。
(三)保险机构每年一季度前应当将上一年的承保情况、使用事故预防费用及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和赔付等安全生产保险业务相关情况报送市保险行业协会,并抄送温州保监分局、市安监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向保险机构提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为保险机构确定承保费率提供参考,确保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财政激励。各地要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4〕36号)的规定,在省财政厅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力度大和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三)强化安保联动。有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积极应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高危企业投保、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等级以及安全标准化、信用情况等信息即时互通。保险机构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对投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服务的相关信息。投保企业未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并视情况在安全标准化、信用等级等评定方面调整处理。
(四)强化考核督导。市安委办应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推进缓慢、成效差的地方予以扣分。市安委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促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12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知》从指导原则、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推行范围和时间要求、承保主体和方式、责任保险产品基本要求、对保险机构的监督以及工作要求7个部分对我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规定。
(一)在指导原则上,提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的原则,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预防和补偿作用。
(二)在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上,提出由市安委办(安监局)牵头会同温州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办,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并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
(三)在推行范围和时间要求上,首先是完成规定动作,明确危险化学品等八类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省局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全覆盖;其次是提出自选动作,要求部分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可对存在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试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是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不同的责任保险,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在承保主体和方式上,根据(浙政办发﹝2017﹞146号)要求,提出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具备能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良好的市场信誉、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健全的服务网络等条件,健全的服务网络是指在温州市11个县(市、区)设有经保监部门批准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温从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可以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由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我市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的承保机构名单,并在公众网站上进行公示。
同时,为维护本地统一、规范、有序、可持续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五)在责任保险产品基本要求上,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保险费率标准及浮动、责任保险期限、责任保险金额、安全风险防控服务以及其他要求等6个方面对我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进行了基本规定,具体产品方案由安责险市场化运营服务中心牵头开发。
(六)在对保险机构的监督上,提出市安监部门、保监部门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进行监管。同时明确共保体内入围的承保机构存在一年内未开展保险业务,挪用、挤占和转存事故预防费用,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的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推荐资格。
(七)在工作要求上,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财政激励、安保联动、考核督导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特别是财政激励方面,由于省财政厅补贴政策文件未制订下发的情况下,积极与市财政沟通,在省财政厅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力度大和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