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范围补充事项的通知
黄政办函〔201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补充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公民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除《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还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少数民族、军人军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二)因教育、移民、药品、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1日下发的《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范围补充事项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