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3〕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
设立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在市(州)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向市(州)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州)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化原则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省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和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的办法。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省、市(州)成立由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省、市(州)级审计部门每年度对同级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支付方式
(一)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各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所在市卫生部门。
(二)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
(三)拨付。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建立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协助做好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对象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应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七、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积极准备,尽快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2013年12月1日前制定建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文件,做好资金筹集工作。2014年1月1日前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正式启动。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