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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荆州市总工会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 荆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荆人社发〔2015〕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荆州楚纪南城大遗址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在荆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守住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自觉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总要求,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

1、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2、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项目所在地属地参保,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具体标准为:

(1)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总造价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以下简称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2‰缴纳;标的额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3‰缴纳;标的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4‰缴纳;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5‰缴纳。

(2)交通、水利、铁路领域(包括市政工程):标的额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按1‰缴纳;标的额在1000—4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5‰缴纳;标的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2‰缴纳;标的额在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2.5‰缴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3‰缴纳。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以剩余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上述分档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3、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人社部门商住建、交通、水利部门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适时调整费率。参保一年后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新开工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对应标准的90%;连续参保两年以上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新开工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对应标准的80%;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达到应缴金额80%以上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上调至对应标准的120%;发生工亡事故或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达到应缴金额90%以上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上调至对应标准的150%。

(三)费用来源。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为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参保足额缴费年度为保险期限;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工程项目施工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期限)为保险期限。

建设工程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期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方可变更保险期限。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按参保缴费时核定的后续工期为准。之前已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赔偿责任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不断优化建筑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

(一)畅通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渠道。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开设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核定及业务办理窗口,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在新建设项目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及有效的工程预算书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动态实名登记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汇总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如发生人员变动,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三)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48小时内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在30日内向所属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关系确认以劳动合同为基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经认定为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自工程开工并足额缴费之日起享受。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其所在用人单位继续保证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四、切实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政策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五、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情况联合督查,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一)各地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并认真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各地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和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各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各地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五)各地地税部门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2015年5月4日

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15-05-04 有效范围: 湖北 荆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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