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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人社发〔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中心)、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17〕1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荆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7日



荆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17〕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建立荆州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情况,研究制定工伤预防政策,确定工伤预防项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预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逐步推开、审慎稳妥的原则。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按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提取。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以及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对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单位、工种、岗位等情况,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本区域工伤预防工作重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预防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各地提出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全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告知社会。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市公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行业协会负责汇总,每年8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

(三)关于工伤预防项目费用测算的说明(附件3);

(四)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资格声明材料(附件4)。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需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度、方案是否成熟、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申报单位(机构)组织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申报单位(机构)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实施的,应当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或合同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支付、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服务协议解除或终止条件等。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治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义务,建立培训档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项目服务协议、合同签订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项目总金额的30%—70%。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进行。

项目结束后15日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成果的有关书面或者音像材料、货物交接凭证等;

(三)《工伤预防项目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

(四)其他与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依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验收评估报告。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

评估验收合格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项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验收不合格的,如仍有实施必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对于失去时效性或者已确无整改必要的项目,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扣减部分乃至全部合同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费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23-07-04 有效范围: 湖北 荆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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