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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电〔2016〕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生态安全。为保障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一)坚持属地管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非法采砂、砂场整治和涉砂船舶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责任体系。依据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逐项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落实责任状,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责任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对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严禁公务人员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监管

  (一)推进联合执法。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公安、国土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的应对与防范工作。积极构建跨区域的联动协作执法平台,打破行政区划管辖界限,在相邻水域、交界河段实行越界追逃、先查后移等管制措施,实现执法打击的无缝衔接。

  (二)严打非法采砂。确定河道采砂重点监管河段、敏感水域,实施重点管控;对问题多发区域,靠前设立执法点,实行24小时监管。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实施罚款、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和船舶的,必须依法执行到位。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对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制定巡查方案,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地方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问题严重的地方,通报当地政府,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规范采砂许可。各地要根据管理权限科学编制本辖区河道采砂规划并严格执行。依法依规划依程序进行许可,引导、督促建设单位、采砂业主依法申报,合法开采。严禁未批先采、违规许可、越权许可。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许可后现场监管,制定并落实现场监管方案。

  三、加大涉砂船舶管理力度

  (一)严管涉砂船舶。各级政府牵头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建造、改装、移动、运输、安全生产等环节严管严控,构建涉砂船舶齐抓共管局面。船舶建造主管部门、港航海事等部门要严控采砂船舶建造及改造审批、采砂船舶新增注册登记、外省采砂船舶转籍过户到我省,同时加大对违法改变船舶用途,特别是加装、改装采砂机具行为的打击力度。水利、港航海事、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滞留本行政区域的外籍采砂船舶实行强制驱离。港航海事、水利等部门要联合开展运砂船舶的检查,对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整治“三无”船舶。各级政府要拟订方案、明确时限,组织交通、港航海事、公安、水利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采运砂船舶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交通、港航海事等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三无”采运砂船舶进行全面摸排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拆除。各地要研究制定切割拆除过剩采砂船舶的配套政策,消化富余采运砂船舶,引导转产转业。

  四、全面开展砂场综合治理

  (一)综合治理砂场。各地要按照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规划先行、统筹开发,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治理方针,强力推进砂场综合治理。地方政府作为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砂场和非法采砂活动的治理工作。省内其他河流的砂场治理工作,参照长江干线治理的办法,于今年内尽快启动实施。

  (二)取缔非法砂场。采取严格关停、限期整改、完善手续、搬迁整合、回收补偿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非法砂场进行全面整治。对必须取缔的非法砂场,由有关职能部门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设施设备,恢复岸线原貌。逾期不拆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拆除违建设施、查封吊机、停止供电、禁止船舶停靠等方式予以取缔。

  五、积极推进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妥善解决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建立专业化的河道采砂监管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实效。加强监管执法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实施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配齐执法船艇、办公设施、执法记录仪、现场取证设备等必要装备,推进视频监控、卫星定位、“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河道采砂管理执法中的应用。

  (二)强化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河道采砂监管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严禁以罚没收入养人养事。通过地方投入、省级补助等形式,三年之内基本完成长江、汉江及重点湖库沿线相关市县执法船艇和趸船码头等设施的配备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保证河道采砂管理稳定可控。各级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