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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黄石市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秩序,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反《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为的地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全部或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起黄石西塞电厂三角桥为界;西至鹿獐山大道与木栏路交汇处;北以迎宾大道高速公路收费站、黄石港区与鄂州市行政区划交界处至黄石大道长江沿线;南以新下陆街、沿湖路、李家坊立交桥与金山隧道口交汇处至月亮山黄荆山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工商、环保部门提供违规行为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凡举报下列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凡经举报查处非法生产、加工烟花爆竹的,且查证属实的,每起视情奖励200—1000元;查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厂点,且查证属实的,每起视情奖励500—2000元。

(二)凡举报查处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且查证属实的,每起视情奖励200—1000元。

(三)凡经举报查处违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且查证属实的,其中,查获烟花爆竹50件以下,每起奖励200元;查获烟花爆竹50—100件的,每起奖励500元;查获烟花爆竹100—200件的,每起奖励1000元;查获烟花爆竹200件以上的,每起奖励2000元。

(四)凡举报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氧气电子礼炮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每起视情奖励100—500元。

( 五)凡举报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电子鞭(三无产品)案件,且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500元。违规案件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行为,均可向公安机关110或12315举报。公安机关和工商、环保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守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其相关信息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接受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填写《禁鞭举报奖励申报表》,按程序报奖。奖励批准后,应及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的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或区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按照分级奖励和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同一违规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经查证属实后且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各级公安、工商、环保部门均可接受举报,并在职权内核实,审查签署意见,由市公安机关认定,市环保部门负责兑现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无法找到举报人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