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适用终局裁决有关问题的意见
(荆人社发〔20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人社发〔2024〕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新要求,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提升仲裁处理效能,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荆人社发〔2018〕23号)、中共荆州市委政法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荆人社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工伤保险制度还在不断改进完善之中,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解决。工伤赔偿救济周期长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其中不乏一些未参保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逃避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赔付标准均已有明确的赔付计算标准规定,赔付计算标准的明确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对赔付金额产生争议的情形出现,符合“一裁终局”的程序性要求。将工伤保险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终局裁决,对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参保、排除劳动用工风险,减轻案件当事人诉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和谐是最优的环境,公正是最高的为民,这是我们的初心,也是我们的使命。
二、具体意见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工伤医疗费不超过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因治疗工伤或职业病而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床位费、药费等。在适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把握两点:(1)应当以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为标准,而不是仲裁请求的金额;(2)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点以裁决之日为准。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将“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纳入“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范畴,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工伤保险待遇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九条以及《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护理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三)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四)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五)用人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办案联动协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类争议案件,因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作出改判、不予执行或撤销终局裁决裁定前,可以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查阅案卷,全面掌握仲裁委员会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仲裁思路和背景环境等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完善案卷复印、借阅制度,对于复印、查阅案卷或需提供其他协助的,应相互予以协助支持。
(二)提升执行联动效果。当事人凭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和送达回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更要加大对工伤保险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类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的公信力显著提高,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顺畅运行。
本《意见》仅供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参考,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仲裁与诉讼衔接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