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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农发〔2022〕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农发〔2024〕123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前湾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提升配方肥推广速度,加快科学施肥技术落地,助力“肥药两制”改革实施,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切实完成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根据《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我局制订了《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1日

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科学施肥技术成果应用,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方肥是指按照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农作物施肥主推配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针对性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造粒工艺加工而成,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三条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安排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油料等主要农作物的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根据省定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任务及各区(县、市)粮油作物播种面积分解目标任务,并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市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统筹利用各级扶持政策,出台激励支持推广施用配方肥和按方施肥的补贴政策,并落实配方肥销售激励措施;同时将必要的取土测土、试验示范、质量检测、台帐建设等经费纳入当地预算,切实推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落地见效。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纳入补贴的配方肥品种、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程序、质量监管措施等,细化组织管理、工作措施和绩效监管,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推进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及时更新辖区内测土信息,积极开展配方校正试验,科学制定并及时发布当地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推广应用各类智慧施肥APP,指导精准科学施肥。各地要宣传、引导、鼓励种植主体自觉购买施用配方肥。

第七条  农资批(零)企业应根据当地发布的主推配方,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配方肥,满足主要农作物生产需要。配方肥销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记录,免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做好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为供肥企业和基层肥料经销单位提供施肥技术指导,并指导农资批(零)企业落实化肥实名购买制度,建立配方肥实名购买台账;种植主体应按照定额制施肥要求,建立施用作物、面积、施肥量等信息台账,推进“肥药两制”改革。

第九条  各级应建立配方肥推广及补贴台账,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各行政村建立配方肥应用主体、数量、补贴金额等清单,并经村级层面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乡镇政府核实、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核查,确认无误后,通过“一卡通”、“社保卡”等形式向农户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应用“浙农优品”(肥药实名制购买系统)等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实名购买,实现配方肥购买、施用、补贴等台账闭环管理。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供销等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使用全过程闭环管理,做好资金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各地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配方肥补贴推广工作的审计和核算。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依法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配方肥推广应用调查统计制度,跟踪调查配方肥推广应用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及种植主体意见等,开展配方肥推广工作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补贴肥料产品供应,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一)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将配方肥补贴指标作为指标买卖或变相套购享受补贴导致肥料外流的;

(五)供肥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做好实名购肥台账的。

因配方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推广合力;农业农村部门内应加强科教、农业执法、种植业、农技推广等机构的分工协作,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供销部门应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指导农资企业落实“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阅读:38时间:2022-09-01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实施配方肥补贴政策的背景。

配方肥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的集中体现和物化载体,推广应用配方肥是实现化肥减量增效、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宁波市已从2016年起实施配方肥补贴推广政策,配方肥应用逐年增长至2020年达1万吨/年,为全面落实“肥药两制”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0年,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浙江省取土检测数量明显不足,2019年全省配方肥及按方施肥覆盖率不到50%,而各级农业部门上报覆盖率普遍在90%以上。对此,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均已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要进一步加大配方肥推广力度,宁波市主要农作物每年推广配方肥和按方施肥须达到6.3万吨。

为提升配方肥推广加速度,加快科学施肥技术落地,助力“肥药两制”改革实施,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切实完成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特制定出台《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试行)》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实施办法》共15条。其中,第一、二条主要介绍了制定依据和配方肥概念;第三、四条规定了补贴资金安排;第五、六、八条主要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配方肥补贴方案、主推配方发布、指导供肥企业等工作职责予以规定;第七条主要是对供肥企业职责予以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主要对配方肥补贴方法、程序、台帐、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等关键内容予以指导和规定;第十四条强化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压实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二)关键内容说明

1. 关于补贴范围 主要用于全市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为体现科学性、针对性,补贴的配方肥和按方施肥需符合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作物施肥主推配方。

2. 关于补贴对象 依据《种子法》对主要农作物的界定和中央环保督察有关要求,主要支持粮食、油料等主要农作物施用的配方肥。

3. 关于补贴资金 根据省定目标及各区(县、市)粮油作物播种面积分解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任务,按照任务因素测算分配市级资金,并由各地统筹使用。

4. 关于补贴环节 为确保配方肥和按方施肥任务目标完成,各区(县、市)结合地方实际,出台支持推广施用配方肥和按方施肥的补贴政策,建立源头肥料销售的管控和激励措施等,确保整改任务如期完成。

5. 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规范补贴流程,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局。二是加强监管审计,对补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三是加强产品质量监控,对补贴配方肥适时开展产品质量抽检等。四是加强补贴对象管理,对供肥单位、种植主体等补贴对象弄虚作假、骗补套补等行为建立罚则。

四、实施时间

《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联系人:王飞,联系方式:89385584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日期:2022-08-31 有效范围: 浙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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