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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荆政发〔20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0〕14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0〕14号)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4个企业(组织)获得市长质量奖,不超过6个企业(组织)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符合评选标准的,名额可以空缺”。

(二)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企业(组织)积极争创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

二、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6〕39号)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综合管廊、缆线管廊和管群”。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住建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管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信等管线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市市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综合管廊、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管群为主的管廊”。

(四)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国有企业、管线单位、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竣工验收合格后,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移交时管廊要与设计图纸相符”。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市政主管部门”。

(七) 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内容为:“入廊管线应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运行使用”。

三、关于《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6〕44号)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中第8点“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修改为:“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构建政府、银行、企业、担保机构及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改进运营模式,扩大信贷规模。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按照贷款额度的1%贴息,对因质押贷款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同一笔贷款只可申请一次贴息,同一企业累计获得贴息不得超过两次,单次贴息和评估费用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广泛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推动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工作”。

四、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25号)

(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二)删除第三十四条,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五、关于《荆门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荆政令第10号)

(一)第十条“《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后增加“(CJJ61)”。

(二) 删除第十三条,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四)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后增加“(GB/T50328)”。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9-18 有效范围: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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