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邮政管理局 荆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快递业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荆人社发〔202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人社发〔2024〕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荆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探索全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以点带面地从较为规范的快递行业入手,分散快递业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等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快递业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邮政管理局备案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快递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快递网点(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以及雇佣的取得工号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据实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用人单位承担,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执行。
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用工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全省统一下发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
快递业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中的二类行业(邮政业)基准费率标准,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湖北省浮动费率政策。
三、生效时间
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快递从业人员执行实名制参保要求,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生效。未按时缴费核定计划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核定计划次月征收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用工的,由使用的用人单位分别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自办理工伤保险减员手续次日或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月终止。
四、参保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期间发生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经参保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最终结论评定为伤残等级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参保后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
2.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特殊情形下的待遇享受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使用非日制用工、灵活用工的,由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之外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补缴的有关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被认定为工伤的从业人员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除第三方已支付和赔付医疗费用以外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方责任造成事故,有权依法向第三人或相关责任方提出民事赔偿。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其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5.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实现工伤保险政策向职业劳动者的广覆盖,是完善工伤保险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打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必经步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快递业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工伤保险费的参保缴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注重宣传,加强引导。各级人社、邮政、财政、税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注重宣传引导,贯彻实施为快递业从业者参加工伤保险并征收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调查摸清基层网点情况及从业者底数,遵循自愿原则及自身实际需求,推进实施优先参保、购买商业保险,分担事故和伤害风险,将快递员纳入保障范围。
(三)规范经办,高效便民。各快递业用人单位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如实申报事故,配合调查取证,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及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特别对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的参保审核,规范经办各环节流程,为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增减变更手续,做好权益记录及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经办服务。
(四)加强监督,保障权益。各级人社、邮政管理部门要形成强有力的推进合力,发挥快递行业协会协作、自律作用,落实工伤保险主体责任,规范快递业用工,严格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合理确定工作量,严格执行国家工作时间的规定,杜绝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做到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严格履行工伤事故调查认定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作出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社局。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