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函〔2009〕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流转服务组织和网络平台,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和纠纷调解仲裁等服务,优化流转外部环境,培育完善流转市场,确保流转规范有序。
二、全面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
县、乡两级经管部门要对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将所有权属明确到具有法定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做好完善二轮延包的煞尾工作,全面清理并妥善解决二轮延包遗留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发放到户,已到户但承包地的名称、四至边界、基本农田等要素登记不全的必须尽快完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等难以完善二轮延包的地方,要通过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折股到人。对已经依法确权到户的耕地,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民使用、收益等合法权利。对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等集体资产,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完善、建档。同时,认真整理并永久保存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
三、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
各地要加快“村乡交易、县市监管”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村级服务组织,使其发挥在本村收集信息、上报和组织村内农户间土地流转等方面的作用。要依托财经所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按照“诚信、便民、规范、公平”的原则,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制度,免费为流转双方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准确提供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组织供求双方面谈,提供洽谈场所、流转基价、合同文本及政策咨询,指导供求双方签定流转合同,颁发流转确认书,办理经营权证变更手续。跟踪流转合同履约,及时调解纠纷。县(市、区)经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协调跨区域流转项目,查处并纠正违规流转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拓展流转平台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农村产权交易种类,为农村集体产权的流通提供服务。
四、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
各地要依法建立纠纷仲裁体系,完善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组织,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纠纷仲裁要及时、公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要高度重视解决涉及农民工返乡可能出现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返乡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涉及农民工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发生与调处情况,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地反映问题。要加强与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调处流转纠纷的调处机制。
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权保障制度
各地要建立土地流转维权保障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对土地流转受让方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资金、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探索建立项目论证制度和价格评估制度,对较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倡以实物定价、以保护价格计价、级差递增等合理确定流转基价及支付形式,指导流转双方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同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管制,严密监督流转后土地经营情况,切实保障土地的农业用途。
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土地流转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职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法规政策,做好相关工作。农业(经管)部门要配备专门人员和力量开展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掌握土地流转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土地流转中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支持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