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授权备案和并联审批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建改办〔2021〕25号
各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的通知》(苏委发〔2021〕19号)、《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的通知》(苏委发〔2020〕12号)、《关于公布〈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一张表单”申报材料清单〉〈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流程图〉的通知》(苏建改办〔2020〕9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9〕8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接入效率,对我市需要开挖施工的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实行授权备案和并联审批流程管理。现将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的《苏州市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授权备案和并联审批流程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授权备案和并联审批流程管理规定(试行)》及附图
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附件
苏州市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授权备案和并联审批流程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接入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的通知》(苏委发〔2021〕19号)、《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的通知》(苏委发〔2020〕12号)及“放管服”相关文件精神,按照《
江苏省电力条例》、《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打造全国一流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1〕122号)、《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原则
按照“信息共享、联合踏勘、压缩环节、安全规范”的原则,各部门依法履职,强化协作,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管理闭环。
二、适用范围
需要开挖施工的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涉及审批事项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包括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涉路涉水施工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不包含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类)核发等,占道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涉及地下管线的,各方行为应符合苏州城市地下管网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控机制管理等文件要求。
三、改革内容
对长度600米内(敷设于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基础设施的除外)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实行授权备案管理;对600米及以上、2000米以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配套工程,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与占路、掘路、绿化许可(不包含古树名木移植审批)并联办理。
“敷设于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基础设施的除外”,不包括敷设于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基础设施的低风险情形。低风险情形指完整准确掌握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基础设施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施工现场具有足够的地下管线安全间距和施工空间;在建设单位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可控、地面恢复可控前提下,可以实行授权备案管理。在授权备案受理时,经属地审批部门确认,需要并联审批的,则应按要求进行并联审批。
对2000米及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配套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按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改革的分类流程图中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一般社会投资类区分情形进行审批。
四、基本流程
(一)水电气信视项目信息共享
建设单位通过政务网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向水电气信视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推送项目审批基础信息、设计及施工方案;对于用户主体资格证明、项目批复文件、房屋土地证明、规划建设许可、环评批复、施工许可等水电气信视业务办理所涉及的证照和材料,实行材料共享并查验。
(二)确定水电气信视初步接入意见
建设单位通过审批平台向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提出用水、排水、用电、用气、通信、有线电视接入申请,提供申请材料;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结合现场踏勘,按项目类型在承诺时限内确定用水、排水、用电、用气、通信、有线电视初步接入意见,通过审批平台答复用户。
(三)专业设计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市政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管线敷设工程设计方案,占道工程应当制定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导改疏解方案,(达到《苏州市占道项目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启动阈值的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设计方案须满足片区整体的工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要求,可向属地镇、街道、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相关部门咨询规划相符性内容;向属地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部门申请获取相应的地下管线资料,属地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部门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相应资料;同时,对于地下管线基本饱和或无地下管线资料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对拟建管线沿线进行物探,所形成的地下综合管线探测技术报告作为设计依据和审批申请材料,该报告应归档留存并作为技术资料共享,以便后续工程建设使用。通过审批平台的“批前指导”,在管线工程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向属地资规部门咨询规划条件和管线路由,编制施工作业交通组织导改疏解方案向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咨询,属地资规部门、公安交警部门2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技术指导意见。
(四)授权备案或并联审批
建设单位通过审批平台申报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管线敷设设计及施工方案、竣工测量技术合同、承诺书,根据工程类型通过“授权备案”或“并联审批”方式开展配套工程审批。
(五)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在取得备案决定或通过审批后,应加快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六)工程验线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测量单位,按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到施工现场放线;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向资规部门提出验线申请,资规部门委托的城市测量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验线。城市测量单位应按涉审中介管理要求入驻“中介超市”平台,通过与审批平台对接,实现放线、验线办理信息、办理结果信息共享。
(七)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涉及占道的,建设单位要清理各类临时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到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授权备案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审批平台向备案决定部门报送数字化验收资料,由备案部门核实。
并联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审批平台向属地资规部门报送数字化验收资料,进行规划核实。
审批平台将数字化验收资料推送至各涉审部门、属地地下管线牵头管理部门以及属地水电气信视行业管理部门以供归档、查询。审批平台和资规部门的“多测合并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建设单位通过审批平台将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并办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手续。
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属地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建设和维护部门提交管线测绘资料。
(八)事后监管
相邻的管线权属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做好施工时应急处置。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配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管线权属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应明确管线安全间距的标准和文件,管线安全间距的设计责任由设计单位来负责,管线安全间距的施工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推行“缴费承诺制”,涉及道路、绿化修复、交安设施恢复的项目,采用“先施工、后缴费”的形式,缴费不再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
实施提前缴费告知,现场踏勘确定工程量、核价后,运用审批平台及短信通知缴费,对逾期不缴纳相关费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承诺书约定内容由费用执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催缴,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收。
(九)信用监管
未履行承诺,经通知且未整改的失信主体,由相应的审批管理部门依法报送征信管理单位,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其它规定
建设单位包括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和水电气信视用户,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出资建设的配套工程,由各单位自行向各部门申报各项行政审批手续;需要用户出资建设的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可根据自愿原则委托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代为申报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固定代办程序并免收代办服务费用。
五、特别流程
(一)授权备案
适用条件:对长度600米内(敷设于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基础设施的除外)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管线敷设配套工程。
1.备案申报
建设单位将申请表、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掘路方案、占绿方案、占路保护方案、施工作业交通组织导改疏解方案、竣工测量技术合同、承诺书(承诺:设计方案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按设计方案施工,各项交通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及时缴费,验收测绘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等事项)通过审批平台申报,备案受理部门为属地受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部门(属地城管、住建或交通部门)。
2.备案时限
从受理到审核出具备案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内。
3.信息共享
备案决定部门在备案办结时,即时向属地资规、住建、行政审批、园林绿化(林业)、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航道、海事)、城管、水电气信视行业管理部门(发改、住建、水务、通管办、文广旅)以及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推送结果及附件。
4.事中监管(联合踏勘)
出具备案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对需要多部门现场踏勘的项目,由备案决定部门根据实施情形会同属地绿化、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航道、海事)、城管部门、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绿化养护企业以及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联合踏勘,现场指导占路及围挡施工,优化调整施工期交通组织组织导改疏解方案,明确绿地占用及绿化补偿费、城市道路(公路)修复费、航道赔补偿费并出具清单告知建设单位,同时通过审批平台通知相对应的建设单位。
5.事后监管
涉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由备案决定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整改工作。
(二)并联审批
适用条件:600米及以上、2000米以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管线敷设配套工程;600米以内的主次干道以及涉及重要基础设施等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管线敷设配套工程。
1.方案联审
建设单位将申请表、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掘路方案、占绿方案、占路保护方案、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承诺书(承诺设计方案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按设计方案施工,各项交通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及时缴费,验收测绘,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等事项)通过审批平台申报,受理部门为属地资规部门。
属地资规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即时将项目信息推送属地行政审批、住建、园林绿化(林业)、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航道、海事)、城管等涉审部门,以及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涉及管廊周边项目,还需推送至管廊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按照线上推送,线下踏勘,线上汇办(共3个工作日),其中2个工作日内,由属地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召集各涉审部门及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联合踏勘,当场出具踏勘意见,各涉审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将方案并联审查结果通过审批平台提交至属地资规部门,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属地资规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出具本部门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其他部门意见作为附件列明,但不作为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审批的前置条件。办结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时,即时将审批结果及附件同步推送给属地行政审批、住建、园林绿化(林业)、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航道、海事)、城管等审批部门,水电气信视行业管理部门(发改、住建、水务、通管办、文广旅)以及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
2.并联审批申报
在核发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审批平台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次勾选多个审批事项,上传材料,一次性提交,完成申报,根据审批需要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砍伐审批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不包含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等四个事项勾选,上传电子化申请材料,审批平台对已有材料自动调取,材料共享。
3.并联审批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需申报的材料及线上推送已审定的规划方案,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属地资规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时将审批结果及附件同步推送给属地住建、园林绿化(林业)、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航道、海事)、城管等审批部门,水电气信视行业管理部门(发改、住建、水务、通管办、文广旅)以及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
(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包括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涉路涉水施工许可)
根据需申报的材料以及线上推送已审定的规划方案,属地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航道、海事)等审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审批,审批结果使用电子印章,出具电子批文,审批平台自动将批文推送建设单位和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不包含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根据需申报的材料以及线上推送已审定的规划方案,属地园林绿化(林业)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审批,审批结果使用电子印章,出具电子批文,审批平台自动将批文推送建设单位和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
4.事后监管
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整改工作。
六、审批时限
以上办理时限均自网上申报受理(或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材料收取回执》起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不含批前公示、专家论证时间。
七、部门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管线类)中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核发。
(二)园林绿化(林业)部门牵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三)公安部门负责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审批。
(四)城管部门牵头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属地城管部门按分工负责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五)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将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接入及报装业务纳入审批平台,负责审批平台建设以及与其他部门系统对接工作,保障信息共享;督促协调水电气信视各审批部门按时完成联合审批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相关问题。
(六)交通(公路、航道、海事)部门负责负责占道(公路、航道、海事)施工许可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七)住建部门牵头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八)发改部门牵头营商环境考核工作,牵头电力行业管理工作。
(九)水务部门牵头供排水行业管理工作。
(十)文广旅部门牵头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通管办牵头通信行业电信运营商管理协调工作。
(十二)各地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管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督查。
(十三)苏州供电公司:具体工程项目涉及电力报装的报建,限时办结,协助用户开展用电接入申请、供电方案设计、管线路由及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编制等工作。
(十四)苏州各水务公司:具体工程项目涉及供排水报装的报建,限时办结,协助用户开展供排水接入申请、供排水方案设计、管线路由及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编制等工作。
(十五)苏州各燃气公司:具体工程项目涉及燃气报装的报建,限时办结,协助用户开展用气接入申请、供气方案设计、管线路由及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编制等工作。
(十六)苏州各电信运营公司:具体工程项目涉及电信设施的报建,协助用户开展电信接入申请、方案设计、管线路由及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编制等工作。
(十七)江苏有线苏州分公司:具体工程项目涉及有线电视及信息网络设施的报建,协助用户开展有线电视接入申请、方案设计、管线路由及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编制等工作。
(十八)苏州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公司:负责管廊周边项目征求意见反馈及管廊安全维护。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市、区根据属地权责情形,重申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同;明确“授权备案”部门和“并联审批”中“联合踏勘”的牵头部门。
(二)出台实施细则。各市、区要参照本规定提出的要求,在年内及时制定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目录清单及主次干道低风险情形认定方式,公布属地各部门权限、各类手续办理流程、材料清单及办理时限,同步更新办事指南,公告服务承诺,加快政策落地。
(三)深化线上服务。各部门(单位)要依托审批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申报、线上服务,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水电气信视经营企业应与审批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系统间数据对接。
(四)落实并联审批。实行建设单位同一个阶段,一次勾选多个审批事项,上传材料,一次性提交,完成申报多个事项、同步办理的审批管理方式。通过线上征求,实现部门内部协作。构建沟通网络,强化快速响应。
(五)水电气信视经营单位,在实施新线位、新管位前,要梳理闲置不用的线路、管位等,及时清理、回收。
(六)加强监督检查。将改革举措落实落细,提高审批效率,缩短项目实施周期,全面接受营商环境考核。
九、实施日期
本管理规定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的,仍按原方式执行。
附件: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授权备案和并联审批流程图
附件
水电气信视配套工程授权备案和并联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