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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体目标,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进一步发挥省重点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抓好省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面临着既要做大经济总量,又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任务。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先导力量。抓好省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打造湖北经济升级版,夯实发展基础、提升产业竞争力、改善社会民生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扩大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抓手,把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战场,形成抓投资、抓项目、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强大气场;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和制约项目建设的问题,为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利条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成绩和经验,营造全省上下抢抓发展机遇、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省重点项目分级负责制

  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是省直属和跨市(州)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推进督办。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林业、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省重点项目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

  三、着力抓好省重点项目的策划、储备和管理

  (一)加强策划储备。要按照“做大、做强、做实”项目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储备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牢牢把握长江中游城市群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国家依托长江建设中国经济新支撑带的重大机遇,立足培育产业集群和支柱产业,抓紧策划储备一批技术领先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批产业结构升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储备要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开展实质性前期工作,明确投资人、资金来源和初步建设方案。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项目前期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尽早开工,使储备、策划项目尽快转为建设项目,形成“策划一批、推进一批、实施一批、建成一批”的梯次接续格局。各地要设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班,切实保障重点项目策划、储备、推进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省级重点项目储备库,及时将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的大项目、好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不断优化项目结构,提高项目质量,为全省投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项目质量。纳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适应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投资规模大、经济社会效益好,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省重点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

  (三)实行动态管理。省重点建设项目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建设标准。要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掌握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对年内难以开工或者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在计划调整时取消其省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等额扣除项目推进责任主体下年度相关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四、切实加大对省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协助项目单位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省内相关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省重点项目。全力支持省重点项目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将省重点项目与金融机构资金对接会常态化,通过搭建银企对接平台,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在各项招商引资、央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荐省重点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投资的重点项目设置附加条件。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领域,不断提高民间投资的比重。

  (二)完善用地保障服务。各地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省重点项目。对于符合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项目推进责任主体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保障用地计划并跟踪督办用地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对省重点项目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加强对批而未供土地的整改利用。鼓励省重点项目通过优化总体设计,提高建筑容积率和用地投资强度。

  (三)优化项目建设环境。认真落实省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制度,稳步推进网上“并联审批”,着力解决互为前置审批条件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项目审核、规划、环评等审批环节主动搞好对接服务,开辟专门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办理进度;要保障项目建设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对于基本建成、即将投入运营的项目,要同步配套建设好能源资源保障设施,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好验收、审批、证照办理等手续,确保项目顺利投入运行。进一步优化重点项目建设治安环境,严厉打击“砖沙石霸”、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阻工和哄抢、盗窃施工设备材料等干扰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省重点项目通过发放“省级重点项目单位”牌匾(证书)等进行支持和鼓励。

  五、建立健全省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和推进工作机制

  (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协调服务责任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省重点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工作机制”的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有效推进、顺利建设、早日投产。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用地、环评、交叉影响、建设环境等重大问题,及时进行专题研究协调。

  (二)建立健全督办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施工现场督办项目进度,确保完成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定期通报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掉进度较多的市(州)通过发督办函或现场督办的方式,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省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召开投资暨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会议,通报进度、分析形势、明确任务。每年年中和年底在主要媒体上公布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建立完善考核奖励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8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和前期推进工作目标考核,考评结果在全省通报,对重点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相应表彰奖励。同时,对投资进度快、项目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2014年1月8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