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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7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意见

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为有效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促进全省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重要意义

  2007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完成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任务。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任务仍然繁重,一些地方可能产生新的债务。“旧债刚化、新债又生”将直接影响我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成果的巩固,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有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的基础上,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

  二、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要严格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机制,全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依法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经费需求。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将农村中小学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人员经费核算到人。公用支出严格实行定额或定量管理。项目支出要多方论证,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规范农村中小学财务收支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厉行节约,控制支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教师工资由财政(国库)统一发放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科学合理配置设备设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教学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对未经批准发生新债的会计事项,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入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大力推行校务、财务公开,坚持民主理财,强化财务监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建设经费统筹保障制度。县级政府要加大对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统筹力度,通盘考虑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全部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解决,不得留有缺口。坚持把年度建设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在科学规划和建立项目库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可能和项目轻重缓急分期实施。

  (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部门审核,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后,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擅自确定建设项目,严禁向单位和个人举债、集资,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资等方式建设校舍,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部门和乡镇政府不得要求或授意学校举债搞建设、上项目。各地要根据当地房屋、建筑物防灾抗灾要求,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开展不切实际的学校建设达标升级活动。

  (三)建立健全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县级政府要督促财政、教育等部门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监测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定期通报情况。发现新增债务问题,要认真查清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控制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情况作为农村综合改革考核评估工作中的“一票否决”事项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辖区内不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于制止不力、导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较多的地区,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县级政府教育部门应将控制新债情况纳入中小学校长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或未批先建的学校和部门,实行“谁负债、谁化解”的原则,由负债单位自行化解债务,并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完成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任务后,要继续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各级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抓好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