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荆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荆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科技发〔2025〕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科技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6年4月22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科技(经)局,荆州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纪南文旅区经发局、荆州高新区经发局,各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荆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强化科技创新资源统筹配置,荆州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荆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荆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4日


荆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荆州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荆科技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但不安排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包括组织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立项、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年底前完成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荆州市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须附合作协议。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项目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有科研项目管理内部制度,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在知识产权、科研诚信、医学伦理等方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同一项目负责人本年度限申报项目数1项。

(三)项目符合每年度重点支持指南方向,绩效目标明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以下限制条件:

(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牵头申报1个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的、项目到期(含申请延期)而未验收的,不得新申报项目;

第七条 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如实准备相关资料,并通过荆州科技一网通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平台)在线填报和提交项目相关信息及材料。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根据项目申报的要求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科负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受理并开展形式审查,及时向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结果。市高新中心负责项目申报受理、立项、验收等全过程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九条 实行专家评审的立项审查制度。评审立项包括项目评审、会议研究、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等4个环节。

第十条 项目评审小组成员设置5-7名,由局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市高新中心人员、相关领域专家构成,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涉及医疗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全部由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多个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诚信核查结果及重点工作安排,在统筹考虑科技创新战略导向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方案。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的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结题材料,也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情况对撤销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与检查采取日常沟通、协调监督等形式。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申报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推荐单位要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市科技局汇报项目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申报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变更申报书指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一网通平台提交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流程包括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材料、推荐单位推荐、市科技局初审、验收评审等环节。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市科技局将统一组织验收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如需延期验收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延期申请同意但延期1年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不再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申报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等。完成80%以上申报任务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可通过验收。非延期项目首次验收未通过的、已获批延期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验收评审小组组成与项目评审小组组成方式一致。依据验收评审意见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3年内申报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计入荆州市科研失信名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因重大技术风险、政策调整等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且能证明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义务的,不影响后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时,可在一网通平台提交项目终止申请表,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不再组织验收。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和机关纪委负责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健全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管理各环节信息可通过一网通平台查询。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可不予公开。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实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日期:2025-06-04 有效范围: 湖北 荆州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