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8〕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政办发〔2024〕39号》规定,需要修改。列入需要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信号分为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14类。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四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五条 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备案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实时预警信号。通信运营企业应建立预警信号快速传播绿色通道,并对暴雨、暴雪、冰雹、大风、寒潮、台风、道路结冰等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红色预警信号实行全网发布。
第八条 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当地电视频道应在收到蓝色、黄色预警信号15分钟内于电视画面上悬挂预警图标,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在收到后10分钟内于电视画面上悬挂预警图标,并在预警信号解除前持续悬挂,同时配合显示滚动文字预警信号内容及有关防御措施。
第九条 其他媒体(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以外,如杂志、户外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播发或刊登的预警信号,必须引用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的信息,并标明来源;引用的预警信号内容必须完整,包含气象台站名称、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等,不得擅自删改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和其他误导公众的预警信号。
第十条 预警信号发出后,当地广播频率应在收到后10分钟内播发,蓝色、黄色预警至少每小时播发一次,橙色预警至少30分钟播发一次,红色预警至少15分钟播发一次。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场、港口(码头)、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播发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第十二条 预警信号解除后,预警信号各权威发布渠道应在5分钟内发布预警信号解除通知,预警信号各权威传播渠道应在15分钟内播发预警信号解除通知,并停止预警信号的刊播。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和预警信号对应的防御指南,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能纳入本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职责,完善相应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明确乡(镇)级政府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能,统筹建设“多员合一”的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将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30日起实施。
附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