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黄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精神,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救助对象
具有黄石户籍,0~15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项目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开展手术、机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三大类康复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综合考虑本地区残疾儿童需求和康复服务能力,确定开展救助的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增设救助项目。
(二)救助标准
1.手术类项目:按不同术式确定补贴标准,已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按不超过6000元救助标准据实补贴。
2.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为符合条件的0~6岁受助儿童补贴康复训练经费1.6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7~15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训练时间不足月数的,按救助对象实际训练月数补贴康复费用。康复训练补贴标准根据今后国家和省级标准的调整和要求可作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提高补贴标准。
3.辅助器具适配类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和机构服务能力,确定本地辅具适配目录,按实际配发的辅具给予补贴。可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适配辅具2~3件/人/年,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三)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其负担的救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起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
(四)定点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需在定点机构开展。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申报审批确定,根据服务情况每年可新增加和取消。市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定的机构名单上报省残联。
三、救助流程
1、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确定。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及时向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反馈。
3、实施救助。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1)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通知并组织残疾儿童到本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由康复机构组织实施康复服务。
(2)选择异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由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审批同意并提供转介服务。
4、经费结算。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组织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5、检查评估。每年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列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残联组织。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联合相关部门,本着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筛选确定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
2.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在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职务评聘中,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3.民政部门。要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对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给予临时救助。
4.财政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及时拨付上级对0~10岁残疾儿童救助资金,足额安排本级对11~15岁残疾儿童救助资金。
5.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探索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视同分级转介的一类医疗单位,落实同等报销比例等优惠措施。
6.卫健部门。要依托卫健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7.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康复机构登记,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8.扶贫部门。要将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重要内容,积极配合市残联做好贫困家庭儿童申请救助政策,确保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应救尽救,防止已脱贫贫困户因病、因残返贫。
(二)健全服务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站)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搭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重视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技术培训和对家长的心理支持服务,提升残疾儿童家庭康复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参与政府招投标资格或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四)加强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