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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荆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荆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科技发〔2023〕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科技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6年4月22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科技局(科经局),荆州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纪南文旅区经发局,荆州高新区经发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现将《荆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16日


荆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发展方向明确。

第八条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第九条  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众创空间必须具备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和接受过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必须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必须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应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必须具备创业政策落实能力。应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协助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  申报和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1.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并初审合格后,向荆州市科学技术局进行推荐。

3.荆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正式发文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荆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五章  管理与发展

第十六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适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的资格。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引导辖区内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龙头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日期:2023-10-16 有效范围: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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