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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1〕55号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住建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保障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依法依规实行“四到场”监督管理制度,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重点加强对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强化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优化技术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农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农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

农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应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乡镇(街道)牵头设置网格管理员(成员包括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各部门基层站所和村<社区>干部等),切实加强农房建设批后管理,尤其是“施工过程”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在建农村住房施工过程巡查应记录相关数据、现场施工进度、照片等巡查台账。

(二)加强农村住房验收

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完成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用地和规划核实文件的,建房村民要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房进行竣工验收。 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房村民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住房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农村住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农房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与建房资料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存档。此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相关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档案,形成电子档案数据库。

(三)开展农村住房通用图集编制修编并推广应用

根据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建立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定期评估修改和即时充实完善制度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农村住房通用图补充更新完善及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通用图集定期评估修改制度和即时充实完善制度。定期开展通用图集使用情况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及时调整图集,剔除使用率低、适用性差的农房设计方案,保留并修改完善其他方案。定期增加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满足农民需求的新方案,结合当地地域地貌和文化特色,多途径及时更新、充实、完善图集,提高农房设计方案的多样可选性。及时总结农房图集使用、落地过程中的经验,每二到三年重新修编整套图集。完善“农房通用图集”线上共享平台,提高图集使用便捷性。加快制定鼓励选用通用图集的配套政策,积极推广农村住房通用图应用。加大对农村建房抗震设防指导和技术服务力度,将农村建房抗震技术要求和抗震能力建设贯穿在图集制定和应用中。同时,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理,统筹协调乡村建筑布局、风格、色彩等,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风貌。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严格执行农房建设带方案审批。

(四)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主动对接人社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证书发放、再教育管理、宣传报道等工作。抓紧制定实施年度培训考核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其中主要包括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及时给予《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作为其承接农村住房建设业务的依据。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加快推行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上岗,农村工匠应凭证开展施工作业,没有相应证件的农村工匠不得承接相关业务。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实施开展或委托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等工作。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成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五)加强宣传,提高农村住房建设安全意识

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继续做好《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推动《办法》落地实施。通过进村入户宣传、印发图册及材料等手段,向农民普及新建及改扩建农房的基本安全知识,逐步提高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自觉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村住房。

三、工作要求

(一)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队伍,做好农村住房技术指导、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地住房建设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并无偿提供建房户使用,组织开展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推动农房建设模式转变,由农村建筑工匠个体承包向专业施工企业承包转变,通过行业协会推动施工企业主动吸收个体工匠。树立全程服务理念,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

(三)农房建设业主要担当起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农户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建房农户承担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建设行为和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房农户应认真选择施工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对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履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管,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确保新建(改扩建)农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与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协助建房农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严禁各类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3日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